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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租税协议签署 台湾获利更多

2015年08月31日 10:18: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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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旺报》29日社评说,《两岸租税协议》于延宕5年多后,终于在本月25日完成签署,台商将握有向两岸政府申请行使双边“预先订协议(APA)权利”,同一笔所得被两岸政府重复课税及查税情形将不再发生,而受雇大陆的个人薪资,将只须在大陆缴税,排除在台湾缴税的义务,困扰台商的两岸双重课税问题将获得解决。由于大陆放弃部分课税权,估算台商每年将可减少税负39亿元(新台币,下同),台湾税收将净增超过80亿元。

  租税协议(《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谈判延宕多年的主要困难,在如何适应两岸因政治壁垒而形成的特殊商业行为:一是,租税协议生效实施后,两岸税政机关需要建立税务信息交换机制,企业税务信息将相互曝光。长期以来,不少台商为规避大陆法规而进行“灰色”操作,包括纳税在内。协议签署后,其合法性如何界定?二是,在两岸尚未开放投资年代,大多数台商藉由第三地注册公司转投资方式迂回登陆,在陆台商约有8成如此,这类商企能否享有租税协议优惠?

  协议采从新从宽原则,对台商台企税务问题划定“四不”原则:不溯及既往、不将信息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税务外用途、不是具体个案不提供;协议并允许透过第三地投资控股台商,只要实际管理、主体运作在台湾,均可适用租税协议。大陆并放弃股权交易课税权,亦即资本利得课税权归属台湾。

  租税协议生效后,台商的经营环境可能因而改变,两岸官方为适应协议生效,可能必须修正部分税务规章,改变税收的技术性操作方式,部分企业可能出现经营方式断裂,但这不会是普遍现象,台商应完整了解租税协议文本,主动因应变化。如资本利得课税权归台湾后,第三地台商可及早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在第三地注册、此前以F股身分在台湾上市融资的台商台企,需放弃外资身分或放弃赋税优惠,两利只能取其一。

  租税协议生效后,台湾税收增加仅是眼前小利,协议结构性利多更重要。首先协议把外资在台设立的企业一并纳入适用,将具有鼓励外资在台投资之诱因,继续以台湾作为进入大陆市场跳板。第二,大陆自主供应链崛起后,台干和台商在大陆的工作和经营环境逐渐恶化,两岸关系又充满不确定性,租税协议的签署将释放大陆对台商、台干及个人投资者的制度性枷锁,有利于两岸合作交流关系在不确定的政治因素干扰下不至于中断。

  第三,租税协议显示出两岸政策的灵活性。经济体的宏观调控,大多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货币政策,二是财税政策,租税协议以税收手段引导两岸投资走向及企业经营方式,完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政局复杂的当下,将两岸经济利益最大化,实属不易。同时,协议的签订更增强了两岸财税政策的规范及透明度,亦是大陆近年来提倡“依法治国”及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题中之义。

  台商投资大陆的家数、金额及投入人员均远高于陆商投资台湾,此项协议签定,台湾所受到的好处,将远比大陆多。台湾过去最担心的税务数据交换问题,因我方握有控制权,且协议明文规定不溯既往、不作为刑事用途,对台商的相关信息将得以有效保护。

  《两岸租税协议》历经5年多的谈判协商均因严重歧见而无法达成,此次在《两岸服贸易协议》未能生效实施前得以优先成局,显示两岸均能理解与谅解对方的困难并愿意予以适当尊重,对于稳定两岸经贸正常化的后续协商推进,具有很大的鼓励意义。

  相比服贸、货贸两个协议等事关两岸重大战略经济利益来说,租税协议只是两岸互利渐进的一小步。若服贸与货贸搁置,意味着ECFA不能获实质性的兑现,两岸就谈不上真正互利,在风云变幻的区域经济中,台湾会与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体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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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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