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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应有利两岸人民

2014年07月14日 09:1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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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评社13日报道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日前参加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承办的台湾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会上王旭表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应该建立在互惠争议的基础上,不能成为例外政治的规范化。

  王旭表示,协议要建立在互惠正义基础上。因此“条例”对于监督程序的设计必须尊重、满足大陆的政经诉求,而不能裹挟民意而一边倒,认为有利于台湾的协议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利于台湾的就必须否定或宣布“违宪”,如此则失去了基本的互惠真诚,导致协议只能成为具文,加剧矛盾。

  王旭指出,从现实来看,尤其是基于“学运”背景而提出的“民间版”条例,同样引发人们担心,错失了其定位的“条例”有可能在统一主权之下制造政治上的例外状态,并通过程序将这种例外予以规范化,最终既损害台湾地区的“宪法”,也破坏“九二共识”,造成法理“台独”的实质。这种例外状态的规范化表现为两个阶段:

  首先,从民间版条例来看,例如国民党党团将协议命名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将两岸协议处理为国家关系本身就是对台湾“宪法”增修条款的11条和两岸关系条例的违背,造成一种例外政治,出现卡尔.施密特所讲的“故意对宪法之打破”。

  其次,通过“立法院”的实质事前审查造成“行政院”对两岸协议指挥权的事实萎缩,将一个本质上是行政事务的法规命令导入政党政治的漩涡,并通过这种政党民主将其规范化,不但在实质上有可能削弱两岸交往所需要的公共理性和互惠正义,而且将这种削弱造成的例外政治以“法律审查”的形式予以规范化,取得法律的效力。例如民间版提出“立法机构对于筹划中的两岸谈判,可以要求行政机构提出缔结计划,并有权叫停谈判的进行”、“对于仍处于拟议阶段的计划书,‘立法机构’也可以提出修正、附加意见和保留”,这些实质上既是对两岸协议法律性质的误解,也是对行政权和政策积极性的伤害。

  王旭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在两国论基础上的立法主导体制只能将“条例”引向例外政治的深渊,并假借规范化的外衣而获得法律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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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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