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说,宇昌案不是弊案,亦未违法。台湾《联合报》20日刊载社论指出,此案究竟是否“弊案”,容或见仁见智;是否“刑案”,亦仍待特侦组给答案。但毫无疑问的是,政治人物以如此离谱及傲慢的态度面对并操作自己所涉的如此严肃的民主法治巨案,可真是民主之耻!
全文摘编如下:
蔡英文说,宇昌案不是弊案,亦未违法。这两种说法,皆多可待商权之处,亦均非蔡英文自己说了就算。
宇昌案若涉违法,那就成了“刑案”;但纵未涉违法,也可能是“弊案”。弊案是发生缺失或不正当的案件。准此,宇昌案当然是“弊案”;至于是否“刑案”,仍待侦办,迄今尚无答案。
不妨再看一看宇昌案的主体架构:蔡英文任“行政院副院长”期间,亲自撰写主导“生技新药产业条例”,再依据此一条例,亲批以“国发基金”开设TaiMed(即宇昌),后来又以蔡家资金入股宇昌(即TaiMed),并任董事长;再依据同一条例,自设“台懋生技创投公司”,又向“国发基金”请款10亿元(新台币,下同),核准了8.75亿。现在要讨论的是:这样的案子是否“弊案”?是否“刑案”?
先假设不是刑案。请问:一位“副阁揆”,自导、自演、自肥到如此地步,何况其间还涉及何大一与何美玥等“运用台湾机器”封杀南华案等行径,这算不算是一件“发生缺失或不正当的案件”?算不算是一件“弊案”?
“内阁”之中,居然出现了如此骇人听闻的“发生缺失或不正当的案件”;但蔡英文说,宇昌案不是“弊案”。此说若欲成立,除非蔡英文敢说,今后任何政务官均可自拟一个“条例”,再用“国发基金”设置一家公司,并排除一切审核程序,以自家资金入股,自任董事长,又再创“创投公司”请款10亿;只要她敢说凡此皆属正当,岛内公务人员皆可如此,那么,宇昌案就不能说是“弊案”!
再论是否“刑案”,亦即是否违法?本案主要的法律准据即是“生技新药产业条例”,但这部“特别法”却是蔡英文承认系其“亲手撰写的”;其中包括排除旋转门、利益回避、免税,及设立“生技创投”请款10亿等,均是依据这个“特别法”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境下,谈“有无违法”,有何意义?因为,从现今的事实来看,这俨然是一部依照蔡英文的身形“量身裁制”的法律,一切“不合法的”均已被剪裁成“合法”。
再者,一般均将蔡英文于2007年5月21日卸“副院长”职,视为其政治及法律责任的分界点。这也许是事后从“法律日期”来看的景况,却绝非案件发展的“事实日期”。蔡英文在全案中始终居于强势主导角色,此点无人怀疑;而南华案在进行已有两年之久,于几乎已经批准之际,蔡英文竟同步一手亲推“生技条例”,一手亲批设置TaiMed,若谓蔡英文不知道“宇昌吃掉南华”的“劫镳事件”,恐怕无人相信。再者,蔡在5月21日卸任,于7月6日见杨苏隶时已言明将亲自投入新药生技产业,8月即去函“国发基金”要求拨款4000万元开办费。在这些公文书上注明的日期之前,需有多少日子的酝酿期及磨合期,这才是“法律日期”与“事实日期”之间存有的落差与疑窦。蔡英文也许没想到她会在2007年5月21日卸职,但这却完全不能排除一切均是早已对准了她卸任后的安排。莫非卸任只是上演日期,但剧本早已写好;否则岂可能如此环环相扣,一气呵成?
最核心的争议是:蔡英文亲手批定了TaiMed,而居然在卸任三个月后就代表宇昌(即TaiMed)向“国发基金”请拨4000万元开办费。蔡英文难道不知,她任董事长的“宇昌”,正是她亲批的TaiMed?
是否“刑案”,要看“法律证据”;但是否“弊案”,则只须自问良知与廉耻。现在,蔡英文无论对“刑案”或“弊案”的质疑,均未充分答辩;却竟然将此案导向“扼杀生技产业”、“政治追杀”及“民主之耻”,其同案伙伴甚至欲将之推向“台湾人的愤怒”的“族群统独”斗争;但如此疯狂操弄,恐怕仍是“转移焦点不能改变涉案或涉弊的事实”。
此案究竟是否“弊案”,容或见仁见智;是否“刑案”,亦仍待特侦组给答案。但毫无疑问的是,政治人物以如此离谱及傲慢的态度面对并操作自己所涉的如此严肃的民主法治巨案,可真是民主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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