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17日将陈水扁家伪证案判刑定谳,陈致中遭判刑3个月,由于其具有公职身份,故按照法规解除其高雄议员职权。对此,陈致中声称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澳门《新华澳报》18日刊载署名富权的文章指出,这个判决对于已经毫无道德羞耻感的陈致中来说,非但不是什么坏事,相反还是给他送上政治上“更上层楼”的大礼物。
全文摘编如下:
陈水扁家族伪证案日前由台湾“最高法院”终审定谳,各被告均罪名成立,其中吴淑珍领受9个月有期徒刑,赵建铭、陈致中、陈幸妤则均分别被判3个月徒刑,但由于陈幸妤有年幼子女需要照顾,故获缓刑两年。
在以上各被告中,陈致中具有公职身份,是高雄市议员。按“地方制度法”规定,“直管市”议员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或未执行易科罚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职权。而陈致中因涉伪证案件经“最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定谳,未易科罚金也未受缓刑宣告,依法应予解职,故“内政部”17日晚已经公告,陈致中的高雄市议员资格解除。对此,陈致中声称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其被控伪证案与“公务费”、金改案一样都是政治案件,因而不能苟同判决,将在收到判决书后再与律师研究。陈致中已决定在18日上午10时举行记者会,宣示自己的政治态度及未来动向。
陈致中被解职后,他所遗留的议席缺额是否需要办理递补或补选?由于陈致中被解职而致使高雄市议会出现议席缺额,并非是因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有关“当选无效”或“被褫夺公权”的规定所形成,故而其遗缺不适用“落选头递补”的规定;又因他被解职后所遗缺额,未达“地方制度法”关于其所在选区缺额超过应选额度一半即应进行补选的规定,故也不存在补选的问题。
陈致中被“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后,是否必须步其父亲陈水扁的后尘,进监狱服刑?由于“社会劳动制度”已于2009年生效,按该法规规定,被判刑6个月以下的轻刑被告,经检察官同意,可以选择以社会劳动代替坐牢。因此,陈致中只是被判刑3个月,依法可声请以服社会劳动代替坐牢。这对陈致中是一大利多。因为他倘决定参加“立委”选举,就可借着做义工,作为自己参选“立委”的造势活动。这是因为,他在做义工期间,记者们必然会天天前往采访,他的每一个动作都将会占据电视的屏幕,就算是正式参加“立委”选举,都难以得到如此高的新闻曝光度,即使是拿钱出来做广告也将达不到这样的宣传效果。尤其是他在“以社会服务代替坐牢”的3个月期间,一边做义工一边“造势”,打出遭受政治迫害的“悲情牌”,在“美丽岛事件”发源地的高雄市,可能会形成更佳的催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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