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陈水扁家贪腐案情日渐明朗之后,岛内民众才明白所谓的“二次金改”,原来与扩大规模、提升经营效率这些堂皇的目的无关,而是一场政商利益交换的戏码。陈水扁家的罪行已不需再论,但是那些行贿者,难道可以逍遥法外吗?他们又应该负什么责任?
据媒体报导,台湾“立法委员”邱毅想要提出《二次金改善后条例》草案,要求台当局及早因应。根据邱毅的说法,此消息一出,关心者众,这些人都担心,邱毅所提的法案可能造成金融风暴。
台媒《中央日报》网络版今天发表社评文章认为,陈水扁吴淑珍索贿、收贿固然万恶不赦,企业企图透过行贿而取得利益,也是法所难容。不过,这个问题必须将人与企业分别对待。
首先从人的方面来谈,任何人行贿,都必须负刑事责任。因此,任何金控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之人,台检方都应依法鼓励其自白,并且起诉求其应有之刑。
我们从媒体报导可知,为了并购复华金控,元大马家是利用巨额贿款逼退竞争对手。如果按照正常的并购程序,元大只是买家之一,而且必须直接与中投洽商,台当局最后只看是否合法而已。但在这个并购过程中,元大集团等于是收买陈水扁当局,利用其握有的股权以及当局股权的支持把复华的经营权拿到手。对中投来说,不仅手中的复华股权无法出脱,还丧失掉了经营权。
复华金控毕竟是民营企业,至于台当局所拥有的金控公股,所牵涉的问题就更广泛了。台当局所拥有的金控股票以及金控经营权,属于全民资产,岂可容执政者以私相授受的方式给予民营企业。
社评质疑,行贿者有刑事责任,然而行贿企业因此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应否追讨?有人认为,虽然取得门票的方式是贿赂,但只要整个并购过程是合法的,不应该损及善良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人数众多的股东。我们认为,此一说法值得商榷,所谓因不正,果不正,台当局既然有心揭开“二次金改”的真相,就不应该为德不卒,反而应该高举公义大旗,让后来者有所警惕。
社评还说,当然,善后工作非易,既有伸张公义,又要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除了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外,赞成邱毅的主张,由台当局依相关法律组成“二次金改善后处理小组”,邀请社会公正人士以及被并购的企业共同参与,研究以何种方式来赔偿或补偿相关企业所受的损失。这当中所涉及的层面非常之广与复杂,处理起来的确相当困难,且需要智慧,但这是伸张公义不能不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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