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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进党将两岸协议扭曲为“两国条约”

2008年11月14日 10:4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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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陈江会谈”签署了两岸海运、空运、邮政、食品安全等协议后,是否需要送交“立法院”审议,原来曾持相反意见的行政系统”和“立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分歧已经收窄,且双方意见已有许多交叉重迭之处。其中以“陆委会”调适的幅度最大,认为“陈江会谈”所签署的海运、空运协议须送“立法院”决议,而“立法院”也须在三十天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若不同意,协议就失效;但若“立法院”在三十天内未作决议,法律上则视为同意。

  为此,“行政院”日前议决,空运及海运协议部份,将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送请“立法院”决议;而邮政、食品安全协议部份,则送请“立法院”备查。

  而“立法院”法制局长刘汉廷则指出,海运协议规定“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明显违反台湾“商港法”关于“船舶入港至出港时,应悬挂‘中华民国国旗’、船籍国国旗及船舶电台呼号旗”的规定。他说,依协议内容,一定要修改“商港法”,否则就要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排除适用“商港法”规定。无论采何种方式,总是要“修法”,无法回避。刘汉廷还指出,既然要“修法”,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协议内容涉及修正法律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若不送来“立法院”审议,就是公然违法。

  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作为“立法院”中负责对法律、法案“把关”工作的刘汉廷,以其专业知识及职责所在,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问题是,第二次“陈江会谈”所签署的四项协议,都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而按刘汉廷所指必须修订“商港法”或“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作适应,以“立法院”的效率,就未必能在四十天内完成提案、程序审议、付委审议、党团协商、“院会”表决的全部程序,这就必然会妨碍到海运协议的如期生效执行。

  而“陆委会”所提的由“立法院”直接审议海运、空运两项协议的办法,因为法律已规定必须在三十天内进行,而且以蓝绿两阵营在“立法院”中的议席结构,获得通过的机会甚高,因而是完全可以赶及配合协议能如期生效执行。而且,相关协议一俟获得“立法院”审议通过,就成了“国家法律”、“全民意志”,而非是执政党的一党政见意图所为,全民都得遵守,民进党纵使是千万个不愿意,也只得乖乖地被迫接受。马英九政权要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就具有最高的正当性及法理依据。 

  文章认为,这对矛盾倒是相对地容易解决。但“立法院长”王金平为避免自己在台湾政治舞台上逐步边缘化,而提出要为“两岸协议处理条例”“立法”,甚至成立“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作为未来“立法院”对两会谈判进行“事前授权,过程参与,事后推动”的法律依据,则是将会形成给海峡两会的事务性谈判硬插上一个“第三者”,而为今后海峡两会谈判制造障碍。

  对此,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采取“冷处理”手法,拖得就拖。而民进党则从主席蔡英文到“立法院”党团,都十分支持,并认为这是监督马当局是否会出卖台湾“主权”的必须程序。为此,民进党团已决定将民进党版的“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排入议程。如果国民党一直杯葛,民进党就一直提案。显然,明知是少数也要坚持进行。

  文章指出,民进党团的这项提案,首先在标题上就有问题。因为以“台湾与中国”来表述两岸关系定位,不但是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关于“固有疆域”的规定,而且也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将两岸之间关系定位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相扺触。而且,其内容也有许多犯驳之处。比如,其中“草案”第五条中有关“两岸签署协议前,主管机关应先报请“行政院”同意并与“立法院”秘密协商。……必要时,“立法院”待经院会决议,派员参加协议之谈判”,显然是挑战“宪法”对权力分立的精神。这是因为,两岸事务处理虽然具有特殊性质,但仍属行政部门管辖的范畴。而“立法院”对海峡两会所签署协议的功能,只是在于事后审议及议决是否批准,而不是事前介入或直接参与谈判。这样做,显然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侵蚀,完全混淆“立法”与“行政”分立的“宪政”分际,而且也涉嫌肆意扩大“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权,甚至是涉嫌既要做“裁判”,又要做“球员”,触发身份和利益衡突。正因为如此,该“草案”倘是由“立法院”本身提交,就更强化了其“侵权”的阴影。 

  文章续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原本的规定,是相对宽松的。但在一九九三年“汪辜会谈”后,民进党人就要求辜振甫到“立法院”报告及备询,并提出要制订“两岸订定协议处理条例”,而“行政院”也确曾两度研拟了“草案”并送请“立法院”审议。陈水扁上台后,为了加强“立法院”对两会谈判的制约,就指令蔡英文强力主导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进行重大修改。当时,由于民进党、台联党“立委”比例不低,陈水扁就可透过“立法院”来卡住两岸关系有任何突破性的发展。

  文章说,何况,民进党党团是以“立法院”有权介入“条约”的签署为由,而坚持上述观点的,这本身就是在伸张“一边一国论”或“两国论”。实际上,“条约”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所签署的法律契约,是属于外交谈判的法律文书。而两岸间按照“九二共识”所签署的法律文书,是以“协议”定位及表述之,这当然符合两岸关系的定位及台湾“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两岸关系的定位规定。因此,民进党团推出“条约说”来为其主张、法案辩解,显然是站在“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的立场上。“条约说”的要害,是在于制造国家分裂。对此动向,必须密切注视。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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