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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机密档案 为“司法”清路障无关政治清算

2008年08月11日 10: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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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英九日前决定,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注销“公务机要费案”中,遭陈水扁核定的五类绝对机密,引起陈水扁及民进党强烈反弹,声言此为政治清算,指责此举侵犯前“总统”权利,“违宪”违法,并危及“国家安全”。因陈水扁核定其档案资料为绝对机密而受阻之“公务机要费案”,包括特侦组侦办及法院审理,都将得以继续进行。 

  台湾《中国时报》社论指出,此事涉及者不只是哪一位“总统”的举措,还关系到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限范围与“司法”权力的制度分际。可以期待的是,借此建立同时评价过去“总统”、现在“总统”以及将来“总统”行为的制度性指标。既于民主“宪政”的发展有利,即为我们乐见。为避免干预进行中的案件,以下的分析观察,特别是关于“总统”职位的部分,均不以个人为讨论对象,而是对任何一位“总统”,一视同仁。 

  台湾的“宪政”史上第一个由现任“总统”亲签声请而做成的“第六二七号大法官解释”,于此重加阅读,将饶富意义。此项外观上不似针对任何个案而为的解释,有几个当下颇具时间关连性的重要论点: 
  
  第一,“大法官”一再重申的“宪法”原则是,“总统”享有的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特权。在“总统”任期届满之后,仍可针对“总统”任内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第二,“总统”在其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资讯,为避免影响“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有核定其为“国家”机密而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但此项权力亦“非宪法上之绝对权力”,应受权力制衡与“司法”审查。

  第三,核定“国家”机密,“大法官”说是“总统”的职务权力,并未认为是“总统”个人的权利。在他人为刑事被告的案件中,“总统”有拒绝提交“国家”机密资料作为证据之特权;当然也得依“司法”请求提交证据。 

  社论指出,有待于实际司法案例中检验的一个问题是,如一位“总统”为避免自己“总统”任内的犯罪行为于任期届满后受到追诉,而将自己犯罪行为相关资讯,核定为绝对“国家”机密时,怎么办?后任的“总统”可否将其机密注销,以利追诉? 

  如果后任的“总统”不能这样做,那么“大法官”说“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权力,就是欺人之谈。如果“总统”可以利用“国家”机密核定权让事后追诉成为不可能;“大法官”说“国家”机密核定权不是绝对权力,同样也会成为欺人之谈! 

  反过来说,后任“总统”为了追诉前任“总统”而将其核定的“国家”机密解消,是不是同一个问题应该思考的另一面担忧呢?这一面问题的答案,其实简单多了。如果前任“总统”没有犯罪,不会因为一项“国家”机密的解消而构成犯罪;解消“国家机密”,绝不会使得无辜之人有罪,只会有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后任“总统”既然无法用解消机密的方式,让无罪的前任“总统”变成有罪,当然也就不致为了追诉前任“总统”而甘冒大不韪,解消机密而危害“国家”安全。最难的抉择,其实是揭露犯罪与揭露机密发生冲突,后任“总统”可以选择保密而不揭发犯罪,也可能选择揭发犯罪而不保密。选择保密最简单,因为如此保障了安全,同时也无法发现有人犯罪。选择揭发犯罪而不保密,后任“总统”解密行为自会受到公开检验,而且是在“司法”程序之中受到公开检验。原来核定的机密该不该核定为机密,解消机密的决定会不会影响“国家”安全,都是要受公开检验的决定。后任“总统”解消机密的决定,就是让自己受到公开检验的决定。 

  社论说,这点并不使我们担心“总统”至愚,不会想用揭开“国家机密”的方法去论断前任“总统”的无辜行事;也不必急于批评解消机密恰不恰当。等到“司法”进行而解消的机密内容大白于世时,解消机密的决定自会受到“司法”检验与舆论公评。 

  在“宪政”上真正重要的是,有如美国《纽约时报》公开国防部越战报告,最高法院判决留给世人的启示──如果揭露“国家”机密公开于世,唯一的伤害就是发现根本无密该保的尴尬,揭露滥权行为带来的尴尬绝不能称做危害“国家”安全!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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