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泛蓝县市决定采取两阶段领投票,陈水扁日前大放厥词,扬言他已在思考戒严、宣布选举无效、更换不愿配合的县市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延期选举,甚至停止选举等建议,并强调他“总统不是做假的”,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今天发表社评说,这些举动,不但突显其目无法纪,更证明其“帝王”心态。
“中选会”不久之前强行通过一阶段领投票决议后,主委张政雄原本表示,地方县市以两阶段办理“立委”及“公投”选务,“视同有效”;但在陈水扁斥责两阶段为“违宪”后,张政雄又连忙改口,声称两阶段领投票触犯“刑法”的“妨害投票”;“行政院秘书长”陈景峻更警告,选务人员若接受两阶段领投票,“会领不到退休金”。
社评指出,就事论事,一阶段或两阶段领投票确实各有利弊;泛蓝执政的十八县市采取两阶段而绿军执政的七县市采取一阶段,以致形成“一岛两制”,的确也不是常态。不过,身为领导人,应该是如何化解“中央”与地方的争议,而不是制造对立,扩大冲突,更不能把自己当成皇帝,硬要“说了就算”,一切都必须要依据法律。
以两阶段领投票为例,既属选务动线规划,本来就是地方政府职权,何况二OO四年已经采行,不但在实务上早已通过验证,不会产生纷争,而且陈水扁也是如此方式产生,如果认定违“宪”,那么陈水扁就是违“宪”当选的,他又凭什么说三道四?
至于他宣称考虑采取的反制行动,不是不属于他的职权,就是有所限制,绝不容许他为所欲为。社评举例说,“总统”虽可“依法宣布戒严”,但“须经立法院之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而依“戒严法”,只有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才能宣告戒严,试问,地方政府依法执行其权责范围的事务,能够被视为战争或叛乱吗?
其次,选举是否有效,根据“选罢法”,检察官、候选人可以各该选委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选委会、检察官或同一选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也就是无论当选无效或选举无效,都是由管辖法院裁定,根本就不属于“总统”职权。
再者,县市选委会主委依法虽由地方上报“中选会”,再由“中选会”召开委员会议通过人事派任案。然而,直辖市及县市选委会都是采合议制,只要委员会仍然决议采两阶段投票,即使撤换主委也没有用。
至于延期或停止选举,根据“选罢法”第卅九条规定,“公职人员选举,应于各该公职人员任期或规定之日期届满十日前完成选举投票”,鉴于“宪法”规定,新科“立委”明年二月一日必须就职,因此“立委”最迟必须在明年一月廿一日前选出。“立委”选举如果要延后投票,前提必须是有“立委”候选人死亡,而这也只可能发生在局部选区。“总统”虽可发布紧急命令,但同样要在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社评表示,显而易见,不管戒严或其他反制动作,基本上都行不通,但陈水扁竟然提出,不但失去领导人的高度,也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如此做法,其目的显然只在激化朝野对立,扩大蓝绿冲突,如此只顾一党之私,而不管社会是否动乱,势将使得台湾的民主倒退,并将引发不可测的危机,人民当然只有用选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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