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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阶段领投票争议看民进党的“拖字诀”

2007年10月30日 13: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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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华日报》今天发表社论称,“中选会”日前搁置“立委”选举一阶段领投票方案,暂时缓和朝野冲突,却也证明蓝营的抵制确实依法有据。但从民进党一贯“为求胜选不择手段”的作风分析,若谓一阶段领投票就此出局,不只言之过早,而且太过天真,预料未来朝野对决必然不可避免。

  “中选会”现有十七位委员,蓝军仅有二人,外界普遍认为,绿营如果挟人数压倒性优势强行表决,一阶段领投票方案必然过关。未料经过激辩之后,被外界喻为“行政院红卫兵”的“中选会主委”张政雄居然裁定“暂缓表决”,待汇整各地选委会意见,两周后再召开会议决定。消息传出,蓝军高层大为振奋,认为“中选会”蓝军在实力悬殊下,还能阻止强行表决,证明蓝营的抵制确有法理基础,也能普遍获得民意的支持,并非为反对而反对。蓝军同时认为,即使下月中选会一意孤行决议一阶段领投票,最差状况就是泛蓝十八县市依地方权限,自行采用二阶段投票;至于绿军县市若采一阶段领投票,则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社论认为,就法理而言,蓝军的主张确实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为领投票究竟一阶段或二阶段?事涉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选务是由直辖市、县(市)选委会指挥、监督乡(镇市区)公所办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也明定,投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是直辖市、县(市)选委会办理事项。换言之,民进党虽主张选务“一条鞭”、反对两种领投票方式并存,但台湾当局如违法失序,县市政府依其职权,当然可以指挥、监督乡(镇市区)公所依法办理。何况无论“选罢法”、“刑法”、“行政程序法”或“公务人员惩戒法”,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处罚为此抵制当局的县市政府,蓝军十八县市联合采取二阶段投票,当局只能徒呼负负。

  不过,从现实面来看,民进党绝对不会善罢干休,因为“公投”绑大选是民进党设定的选举主轴,其目的不在入联,而是在借此巩固深绿,拉抬气势,提高投票率。如果采取二阶段领投票,在蓝绿壁垒分明的情况下,“公投案”的投票人数很难突破选民总数二分之一的门坎;相反的,如果采取一阶段领投票,跨越门坎的机率较大,通过的可能性自然较高。

  换言之,尽管民进党明知入联“公投”通过,也是回到原点,毫无实质意义,但只要一阶段领投票能提高投票率,就有助于绿军选情,对于这样的事,民进党当局怎么可能轻易放弃?再者,只要一阶段、二阶段领投票持续成为话题,民进党就可借此转移焦点,减少执政无能与贪腐成风被攻击的机会,是以怎会就此轻易罢手?

  社论最后指出,显而易见,民进党当局之于一阶段领投票,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只得暂时采取缓兵之计,期以时间换取空间,未来必然还会采取动作,甚至不排除把“总统”选票与“公投”票印在同一张的可能;反正借冲突升高对立,营造被打压的氛围,进而塑造悲情,一向是民进党的拿手好戏,其“效用”对绿营选民屡试不爽。是故,在民进党政绩不彰又弊案连连的状况下,可以预见,一阶段领投票风波绝对不会平息,未来一定还会再起波澜。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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