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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新“司法”团队应继续改革之路

2007年09月30日 09: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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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立法院”完成“大法官”同意程序,“正副院长”及四位“大法官”提名人选获得同意,月底也有六位“大法官”任满退职,他们日昨参与做成释字第六三三号解释,以为告别之作,也为四年的任期画下句点。其中翁岳生“院长”更正式挥别了长达卅五年的“司法”生涯。 
   
  台湾《中国时报》今日发表社论说,这是历史上任期最短的“大法官”,他们短暂的任期,成就了“宪法”从此错开“大法官”任期集体一致的设计。陈水扁提名的八位人选半数未获“立法院”同意,固然由于陈水扁提名过迟,朝野政党斗争激烈,审查过程粗糙而留下了极不理想的景致,但却也因为陈水扁尚须另为提名任命而自动错开了任期;另一方面,十一位“大法官”的员额并不影响行使职权。“大法官”用解释敦促“立法院”不能养成拒绝行使同意权的恶劣习惯,“立法院”也算是从善如流,“释宪”事业从今又将迈上新的旅程。

  社论指出,回顾四年前,从释字第五六七号解释迄今,一共做成了六十六件“宪法”解释,论数量,与前任相比,绝非多产的一任。论质量,则是褒贬不一。诸多“大法官”用心经营“释宪”工作的态度,确实可见于字里行间,但是,总体而言,仍然不能免于三项“释宪”者所不应有的毛病。

  第一,是对于“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体会,仍然不够,不但态度总嫌保守,形式逻辑的演绎铺陈有余,站在人民,特别是升斗小民立场思考“宪法”权利救济的习惯,明显不足。许多获得违“宪”解释的声请人还是不能从“大法官”手中拿到再审翻案的恩典;有的时候,“大法官”还会屈从于媚俗的需要,对于明显的“违宪”问题视而不见,并无挺身而出伸出“宪法”援手的脊梁,释字第六一八号、六二三号、六二六号解释都属其例。为了减轻案件数量压力,以不充分理由的不受理许多攸关人权保障的声请,亦不知凡几。相对于机关声请“释宪”受理幅度之宽泛,排队时间之迅速,价值轻重取舍,不问而知,并不足为重视人权保障的“释宪”典范。 
   
  其次,则是对于政治性质浓厚的案件,保持中立的努力虽然明显可见,但是也在多项解释中留下不少难以跳离本身政治偏好的痕迹。对于领导人过于讨好,给予额外而且超越“宪法”界限的“尊重”与“配合”,无论是在“释宪”行为上或是“释宪”文字上,都难以避免有伤“司法”独立精神的批评;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就会是印在历史上的一份作品,这其实是台湾民主进程上一种绝大的遗憾。 

  第三,部分“大法官”予人过多政治动作的联想,对于其他权力机关的冒犯或侵越,不能无动于衷,有时流露出妥协的姿态,有时又不免动怒而藉着“宪法”解释表达情绪反应,涉及本身利害时则也不能超脱以对,都不足取,因此而做成的解释,例如五八五号、五九二号、六○一号、六一三号,也就成为落入话柄的产物。 
   
  当然,“大法官”们四年来也常有佳作,释字第五六七号、五八二号、六○三号、六一○号、六三一号等,都曾赢得赞誉。“释宪”工作,并不易为,却是民主“宪政”维持不坠的重要倚靠,我们必须使用高标准从事检验,又不待言。 
   
  社论认为,现在新的正副“院长”、“大法官”即将到任,除了再接再厉,接续“释宪”的重责大任之外,对于半途而废,但也迟无进展的“司法”改革,也有再为努力的义务,其中若干重要法案的维续推动。例如法官法、“司法院”组织以及职权之相关“立法”等,尤其是责无旁贷。
   
  在政治的惊涛骇浪中,“司法院”的人事完成“宪政”程序,“宪政”终能勉力向前,持续开展,诚为不易。我们对于新的“司法”“释宪”阵容与团队,于此寄上无限的祝福与厚望。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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