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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众议: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不容置疑

2017年03月09日 10:15:0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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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博士 孙伶伶: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不容置疑。中外大量史料证实,在国际法上中国对钓鱼岛(本文中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14世纪最早发现该群岛并最先命名,先占取得其主权,并实施了有效统治。明朝1562年《筹海图编》的海防范围中列入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1863年《皇清中外一统舆图》标明“钓鱼屿诸岛”在大清国版图内,隶属台湾管辖。1895年1月日本借甲午战争之机,通过内阁决议强占钓鱼岛,同年4月的《马关条约》将钓鱼岛作为“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一部分割让给日本。二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理应将强占的钓鱼岛归还中国。但美国在托管琉球群岛时将钓鱼岛挟带在内,并于1971年将其与冲绳一并“归还”日本,使钓鱼岛至今仍处于日本控制之下。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为主张钓鱼岛主权寻求法理支持。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领土权的基本见解》,提出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时是“无主地”;钓鱼岛历史上就属于日本西南群岛,不包括在《马关条约》的割让范围内;也不属于战后日本应放弃的领土等。但这些主张根本站不住脚。因为1895年钓鱼岛在中国的有效统治下,岛上尽管“无人定居”,但绝非“无主地”,因此日本的“无主地先占”论无法成立。

  近年来,日本企图以“实效控制”取得主权。一是主张钓鱼岛为“私人所有地”,纵容右翼团体登岛建灯塔等标示主权行为。二是加强海上防卫,驱逐中国渔船和接近钓鱼岛的保钓团体。三是2002年4月政府向民间“租借”钓鱼岛,日前又宣布“接管”灯塔。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强化“实效控制”达到“时效取得”。

  在现代国际法上,通过征服强占领土是非法的,不论“实效控制”多久均自始无效。“时效取得”必须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效控制”为前提。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立场,多次向日本提出外交抗议,表明钓鱼岛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因此,日本政府“接管”灯塔的行为注定又一次是徒劳的。

  日本问题研究专家、人民日报记者 林治波:实际上,即便是在日本国内,也有人明文指出,钓鱼列岛是属于中国的。在1972年10月日本现代评论社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的解明》一书中,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先生以《钓鱼诸岛的历史与所有权》一文,阐明钓鱼岛历史上是属于中国的。1995年,井上清先生来华参加学术讨论会,我曾向他讨教过这一问题,井上先生说:钓鱼岛的确是中国的,1895年被日本窃取。但他也强调,中国方面不但要从历史资料中寻求证据,想从日本手里要回钓鱼岛,还需要寻找国际法方面的依据,这样才更有力量。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会长 徐敦信:1978年10月22日至29日,邓小平副总理应日本政府邀请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访问日本。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东京的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邓小平副总理和福田赳夫等出席了批准书互换仪式。在东京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有日本记者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问题,邓小平回答说,“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这个名字我们叫法不同,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他指出,倒是有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些刺,来阻碍中日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把这个问题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十年也没有关系。他表示下一代比我们聪明,将来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编者注:本文根据作者在人民网刊发的相关文章整理而成。)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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