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奥巴马26日签署的一项开支法案中有一条款,限制联邦政府从与中国政府有关的公司购买信息技术。有专家指出,美方此举有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美国法案规定
4机构不得利用拨款采购中国信息技术系统
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奥巴马签署的“2013年合并与进一步持续拨款法案”第516条规定,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得利用任何拨款采购由中国政府拥有、管理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机构所生产、制造或组装的信息技术系统。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3月28日至9月30日。同时,该条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上述联邦机构负责人在与联邦调查局或其他适当机构进行会商,对网络间谍或蓄意破坏风险进行评估后,认定这一采购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采购可以进行。
美国广播公司报道说,这一立法的影响还不清楚,也不知道它是否只是一种姿态。关键要看奥巴马政府如何对这一条款作出解释。尽管如此,该规定可能令美国的盟友感到不安,因为很多国家的公司都依靠中国生产的零部件。
美国广播公司指出,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技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分析指出,信息技术系统通常是由全球不同国家的公司所制造的部件组装而成的复杂产品,要调查产品的每一部分来自何方,以及确定是否有部分产品来自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公司,是十分困难的。
有美国专家指出,美国政府的禁令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专家认为
相关条款有违世贸规则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表示,这一法案的签署同世贸组织所规定的非歧视性原则是完全不相符的,也是对国际多边协定的挑战。霍建国认为,这一法案将影响中美间的正常贸易,尽管当前中国对美出口的通讯设备产品有限,而且大多集中在中间产品和零部件,但无论如何,这将对中国企业在美业务的发展带来影响,同时对美国相关企业也会带来不利影响。霍建国表示,此次法案的出台,包含有打压中国发展、限制中国企业进步的目的。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副教授蔡翠红指出,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允许缔约方出于保护安全的需要,可以采取特定的针对供应商的限制条件,但该条款针对所有来自中国的企业,而非经美国政府调查证明具有安全威胁的企业,因此确实有违世贸组织的精神和相关规则。
据了解,美国政府几乎没有从中国公司采购过什么东西。目前,像联想集团这样的企业都没有进入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在美国政府采购中,一些特定商品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成员之间是相互开放的,一些商品对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也是开放的,其他则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去年,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布一份报告无端指责华为和中兴威胁国家安全之后,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拆除了中国产的网络设备。在此背景下,美方进一步限制特定政府机构采购中国信息技术设备。
蔡翠红认为,尽管中国企业获得来自美国政府的采购比例仍然较低,但该法案的出台很可能直接导致相关企业无法参与到由该法案拨款所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而如果相关条款在美国的政府采购中普遍应用,可能会进一步阻碍中国企业在美国甚至西方国家进行投资、扩大生产和发展合作的步伐。
专家分析
法案背后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
在谈到法案的出台背景时,蔡翠红说,该法案限制采购中国信息技术系统确实令人不解。其表面理由是防止来自中国企业的产品留有后门。但其实这一发展是近些年来美中贸易失衡和中美力量消长变化的大背景下的心理较量结果。
首先是回应美国国内的诉求。美国企业希望对来自中国的竞争性企业进行打压。当技术、专利等商业理由都挡不住中国人,并很可能触犯世贸组织非歧视性条款的情况下,国家安全就成了最好的阻挠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的贸易保护借口。
其次,从国际视野看,这一法案的推出向其全球盟友显示了美国遏制中国和应对自身威胁的一种姿态和决心。在人民币汇率、贸易争端等老话题炒作已逐渐失去新意和冲击力的情况下,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成为新的“威胁论”话题。
有相对激进的观点认为,中国政府应重新考虑美国企业在中国大陆经营的准入衡量尺度,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对此,蔡翠红认为:还是应从法的角度进行应对;同时努力提高话语权,不能完全让美国在相关贸易问题上占据话语主导权。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目前既要据理力争,也要在其法案的例外条款中寻求生存空间。
霍建国认为,中方有理由指明该法案所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尽快做出修正,并积极准备就此案向世贸组织提起上诉。
霍建国指出,美国曾经有过类似法案,2006年美国国会在通过相关预算法案中曾明确规定,该预算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同中国相关的禽肉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该法案出台后受到中国企业的强烈反对。我国行业协会及主要企业多次赴美交涉,美国商务部及贸易谈判代表不得不承认,该法案有悖于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并表示将努力推动解决。2010年中国将此案件上诉到世贸组织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美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