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制度“管”出国家新形象(下)

时间:2012-11-30 15:07   来源:人民日报

新加坡市民在整洁的公共绿地上享受休闲时光。本报记者 王慧摄

  生活中可能免不了遇到交通违规的事情,不少国家的交警存在塞点钱就高抬贵手的情况,这在新加坡绝不可能。新加坡也有不少名校,很多父母都希望送孩子上名校,但孩子上什么小学,却要由严格公正的抽签来决定,学校不会因为谁的父母是高官就接受谁。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吴逊说,新加坡人民不会把办事直接和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利益挂钩。新加坡民众在和政府的日常接触中,能够感受到社会公正和廉洁的作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感会转化成为对法规的遵守。

  积极推行行为养成教育

  一位在新加坡生活多年的人对记者说,新加坡禁止在公共汽车站旁边停车。有一次开车,他在地铁站旁边的公共车站刚放下朋友,马上就看到有普通民众拿着相机拍车牌号,这种公民自觉的监督也是一种强大的威慑。

  民众的自觉行为离不开教育。新加坡学校积极推行公德教育,尤其是行为的养成教育,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有“如何做好公民”的课程,通过讲故事、学课文的方式告诉学生们应该怎么做,重在实践,没有考试。而有些理念的推行,不仅在这门课上,在中、英文课本中也有传播公德的思想观念。

  教育并不局限于课堂。新加坡历史上搞过许多教育公民的运动,例如讲华语运动、反随地吐痰运动。新加坡1979年开始推广讲华语运动,也就是推广使用普通话。一开始很困难,因为很多华人来自福建、广东等地,习惯使用自己的方言。新加坡国立大学政治系副教授黄奕鹏说,讲华语运动开始后,电视、电台突然都停播了方言节目。当时台湾和香港电视剧非常流行,但都是福建和广东话版本的,新加坡就进口这些电视剧后都转换成普通话再播出。现在的新加坡华人如果会说汉语,那么他说的一定是普通话,写的是简体字。

  新加坡无处不在的公共教育给记者留下最深印象的,还是著名的夜间动物园的动物表演。饲养员让训练有素的动物来表演垃圾分类,并对观众们说:“如果它们都能做到,我们为什么不行呢?”

  “恶法也是法” 没有钉子户

  在新加坡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土地拆迁征用的问题,新加坡政府的处理方式,在很多人眼里有点过分。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顾清扬认为,恶法也是法,不好的法也要变成执行很好的法。

  政府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新加坡最高法院规定:政府是决定公共利益的恰当机关,它认为是公共利益的,就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已宣称某一目的是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就假定政府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这个目的是公共利益。

  对于土地拆迁赔偿,新加坡有许多严格的规定。新加坡政府在土地拆迁时,要确定房产为什么涨价。比如7年之内,因为政府修建了名校,使得附近的房产升值,政府如果征地的话,并不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这部分的增值是政府的功劳。

  还有一个“坟地原则”,有一块坟地本来价格很便宜,政府决定在这里拆迁建超市,大家听说要建超市,觉得土地肯定要升值,于是要求政府补偿。但新加坡政府认为,之所以当事人认为坟地价格的提高,是因为政府修建了公共项目,导致坟地的性质变化,价格升高,所以按照法律,政府还是只以坟地原来的价格进行赔偿。

  再如,公共投资与其收益的原则,如果政府征地修建地铁站,导致周边的房价上涨,政府征用房产人的部分土地将是无偿的,因为房产人从政府没有征用的那部分土地的升值中已经获得了市场给予的补偿,而这个土地的升值是因为政府的作为改善了环境。这也叫做“一元钱原则”,即政府只补偿一元钱。

  为了不给国家带来财政负担,还有“就低不就高”原则,新加坡政府征用土地时一开始规定按照1973年的价格来赔偿,1986年修订过价格,所以1985年征用土地的时候用的是1973年的价格,这个价格虽然较低,因为房价是在不断上涨的,但却是客观数值,无可争议。

  特别有意思的,还有一个“两年原则”,防止人们听说可能要征地,种点水果、搭点棚子,就要求政府高额赔偿的现象。新加坡法律规定两年内这些非诚信的不动产改善行为无效。1961年新加坡的非法木屋区发生大火,导致大约16000户人家顿时无家可归,但是按照政府的法案,最后给予的补偿只有地价的1/3,这是为了防止大家故意纵火以换取高额补偿。

  类似的规定很多,法律设计得极为严谨、清晰、全面,土地赔偿的价格没有歧义性,执行上对所有人、所有地区都一样,房产所有者即便认为是恶法,也无可争议,如果拒绝执行,那就是违法。没有漏洞、无懈可击的法律设计,公开透明的执法,据说,40多年来,极少有民众和政府为了土地拆迁打官司的。在新加坡,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钉子户。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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