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矶附近著名的亨廷顿图书馆
美国政府管理文化产业时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给予扶持,同时通过法律调控文化市场,而将营利性文化产业交给市场。
这是关注国外文化管理体制系列的最后一期。希望通过探究英、法、日、美四国文化管理体制的特点,让读者有所收获。谢谢关注。
美国的文化产业不仅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之一,而且为巩固其世界霸权提供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支撑。美国政府区分了营利性文化产业与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前者交给市场,政府不控制也不分享其所有权,更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其经营,这是政府有所不为的地方;后者因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求生存、求发展,政府于是便通过税收政策或直接资助加以扶持,这是政府有所作为的地方。
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公益
对于美国这个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政府调控文化市场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法律。通过立法和司法,政府确保文化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同时,政府也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文化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违背和损害公共利益。
为了打击盗版,维护文化产业领域的公平竞争,同时鼓励文化企业创新突破,不断开发新产品,占领信息时代世界知识产权的高地,美国政府在1976年《版权法》的基础上及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如《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数字千年版权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等等。上述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为美国政府打击网络文化市场的盗版行为、规范该市场经营秩序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为相关产业挽回了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美元的损失。
美国政府还通过立法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例如,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充斥色情暴力内容,一时间成为美国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为此,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儿童隐私保护与父母授权法》。此外,国会还通过立法成立了未成年人网上保护法委员会,将公共教育与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为了保护隐私权,美国政府于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1986年颁布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
人们以为,美国是一个言论绝对自由的国度。实际上,美国政府颁布了不少限制言论自由的法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早在184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关税法》中就包含了美国最早的一部联邦反猥亵法,禁止淫秽图片进入美国;1873年通过的《康斯托克法》禁止邮寄传播淫秽材料;1842至1956年期间共通过了20部反猥亵法;1996年通过的《儿童色情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传播儿童色情材料。另一方面,1917年通过的《义务兵役法》对以言论、刊物诱导他人逃避兵役者将按照相关刑法条款处置。1940年通过的《史密斯法》规定,编辑、出版、发表、散布、出售或公开展示任何鼓吹、劝导、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毁、推翻美国政府、州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门者都将被判处重刑或罚金。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国内安全法》和《共产党控制法》也对出版自由进行了限制。
美国的经验表明,自由的大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坚实地基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