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和巩固是国家政权的基石所在。任何丧失合法性的政权,都难以保障其政治稳定。这也正如卢梭所言:“最强者并非能永远保持其主人的地位,除非他将力量转化为正义,将服从转化为责任。”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如果没有合法性,一个统治者、一个政权或者政府体系就很难得到处理冲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对于长期的稳定和良好的统治是至关重要的。”从表面看,当前中东国家面临的危机错综复杂,乱象丛生,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无疑是中东阿拉伯国家陷入群体性动荡的重要根源。
通俗地讲,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国家政权及其统治的正当性问题,即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与分配以及政治架构不仅要有充分的正当性,还必须得到国民的效忠与忠诚,进而获得社会心理层面的广泛认同。根据韦伯的理论,合法性首先表现为政治体系的客观正当性,主要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和法律的正当性。据此,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有三种类型:(1)领袖魅力型(中文也根据“Charisma”的音译称为“克里斯玛”),即领袖人物的“超凡圣性”、英雄气质、人格魅力及其丰功伟绩构成了合法性的重要基础。(2)传统的合法性,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尤其是世袭制度、传统宗教、传统习惯、传统法律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和依据。(3)理性的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法理型统治。政治合法性还表现为主观的正当性,用韦伯的话说,也就是全体国民都“相信某种价值体系所含秩序的绝对正当性”。
战后中东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现代法制国家,即根据法律建构国家制度,进行政权更迭,国家元首通过民选产生的国家。在中东伊斯兰国家中,只有土耳其接近这种类型。(2)以克里斯玛式领袖为最高权力为代表的国家。这是中东比较普遍的国家类型,多属于在二战前后民族主义运动中建立的国家,埃及的纳赛尔、利比亚的卡扎菲、叙利亚的阿萨德等人都属于这种克里斯玛式领袖的典型代表。(3)以君主、国王等世袭权威为合法性来源的国家。这种国家以沙特等海湾国家为代表。
在当前的中东乱局中,政治动荡主要集中在后两类阿拉伯国家中,并尤其以克里斯玛式国家的动荡最为严重。动荡的重要根源就在于后两类国家或依靠领袖威权,或依靠传统制度,其政治制度虽然也进行一定的微调,但在本质上已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进而失去了合法性,并在当前成为民众抗议浪潮试图颠覆的对象。具体说来,阿拉伯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主要体现在:
第一,权力来源与继承的合法性危机。无论是克里斯玛式的共和制国家还是海湾的传统君主制国家,长期的威权政治和老人政治都使国家的政治体制陷入僵化,多数国家普遍面临领导人的继承危机。尤其是在威权的共和制国家,政治领袖完成民族独立与解放的政治光环日渐黯淡,民众已日渐丧失了对现行体制的信心。当前中东的抗议浪潮也正是民众长期绝望情绪以及变革求新渴望的剧烈宣泄。
第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危机。在当代阿拉伯社会,各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潮色彩纷呈,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无论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阿拉伯民族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伊斯兰复兴主义,都未能实现阿拉伯民族复兴的渴望,阿拉伯社会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意识形态迷失。
第三,社会心理的合法性危机。现今的阿拉伯政权多产生于民族独立运动,获得民族独立与解放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阿拉伯国家政权多数陷入执政业绩的危机,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受挫、阿拉伯世界的四分五裂、阿以冲突中的多次败北、外部强权的欺凌践踏,都使阿拉伯民族发生了严重的认同危机和社会心理危机。
早在20多年前,美国伊斯兰问题学者埃斯波西托就针对中东国家指出:“在建构政治合法性和创造民族团结的意识形态方面,穆斯林国家的政府似乎既没有兴趣也不成功,他们更钟情于维持长久的专制统治。王朝统治、军人或准军人政权依然主导着穆斯林世界。政党被禁止或严加限制,选举经常被操纵,政府的议会和政治党派被统治者玩弄于股掌之间,而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像他们的安全一样,完全依赖军人和秘密警察的忠诚,有的统治者则干脆依靠外国政府和跨国公司的支持。”尤其是部分国家盲目效仿和实行不加鉴别的西方化和世俗化,使“殖民主义遗产得以延续和长存”,“导致了危及穆斯林认同的文化依赖”,患上了“西方毒化症”。
上述结论固然有言过其实的成分,但是,在未来阿拉伯国家的政治转型中,如何重建国家权力、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心理的合法性,无疑是它们面临的严峻历史课题。(刘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