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6月2日《南方日报》)
连日来,天价公积金事件引发社会热议。但热议的话题似乎多少有点跑偏:一是只看抽象的数字,以“延边州社会平均工资只有3073元”来反衬国企高管公积金的非理性,这种鸡同鸭讲的比对逻辑,除了博得感性的愤慨,似乎很难从性质上界定出这天价公积金到底罪在何名;二是以天价公积金反证收入分配公平上的隐忧,对天价公积金的问题,究竟属于个体失范还是群体失守,尚无定论。而在这些问题不能厘清的前提下,开出的治理“药方”,则很可能成为无的放矢的“大力丸”。
据说新华社记者多次奔赴延吉市进行采访,阻力重重,无论是该公司还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以“相关负责人出差或不在”为由拒绝答复。在这样的背景下,迟到的“清退”工作,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责,还是罚酒三杯的点到为止?公众的声音也很简单:发现了,就“清退”;要是没发现,就成了正当利益。违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传说中的“有权必有责”呢?
这些诘问自然都铿锵有力,然而笔者认为,在天价公积金问题上,当前最需廓清的,是对高额公积金性质的认识。天价公积金,真的仅仅是“高福利”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刑法》则规定,偷逃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天价公积金,既然是“超额”缴纳,说明事实上已经构成偷逃税款,“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为吗?另一方面,国企等单位巨额公积金问题,更涉嫌瓜分国有资产。这种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利的特性,且数额巨大,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及适用解释,亟须追究涉事人员的相关刑责。
面对涉嫌偷逃税款、侵吞国资的恶劣事实,如果“清退”就是最后的罚单,恐怕高管们的“暴利梦”很难有清醒的一天。(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