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各界的代表、委员们在此相聚,共同建言献策、传递民声民情。今年的两会适逢换届,将选举和决定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因而备受瞩目。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产生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对《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改后,本届人大代表选举首次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人们常说,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的选举法经过60年的发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每一次对选举法的修改都显示出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当前我国的选举由国家法律统一加以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中央和地方党委实施领导,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选举法于1953年颁布,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改革开放后,1979 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订。之后,又经历了1982 年、1986 年、1995 年、2004 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次修改。
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此会议通过《选举法》。该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我国当时的具体情况,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男女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以便在物质方面保证选举人和候选人能够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选举法规定了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选举,完全可以自由地选举自己认为满意的人,并对选出的代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撤回补选。自此,我国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确立。
1979年:制定新的《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有效地选举法。相较于前法,该法更为充实,技术性、操作性更强,对我国选举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新选举法有两大重大变化,一是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然而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二是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
此外,在选举权的政治资格、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预选的程序和选举程序方面都进行了改动;还专章规定了罢免和补选制度,强化选民、选举单位、公民或者单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新《选举法》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幅度的修改。例如,改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即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