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审计署2012年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违规发放低保金、审批程序不规范、医疗救助不作为、资金管理不得当、信息化建设滞后、贪污冒领等6个方面的问题,暴露了政府社会救助行为不规范。
其实,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于2005年就已展开,而且曾三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但至今没有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以致造成目前社会救助无法可依的现象。那么,社会救助立法的难点到底在哪?从世界范围看,在社会福利体系的发展中,社会救助是最久的,它的目的在于给那些需要的弱势人群基本的生存权保障,扮演着社会安全网的角色。对于我国来说,它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今天,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1982年宪法就有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讲,保障需要的公民获得救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客观地讲,造成上述问题既有政府工作中共性的因素,也有社会救助工作本身的特殊原因。共性方面的问题,比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公开不够;具体工作不深入,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责往往由个别领导个人来替代;缺乏必要的监督等等。其次,社会救助工作的特殊性是社会救助立法难的真正原因。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获得社会救助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其背后是其他的纳税人出钱,这涉及社会公平的问题。其次,对于个人来说,它是一种受益权,但往往是一种“零和游戏”,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这就涉及利益的纷争,容易引起具体的争议。
上述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获得救助的资格认定的困难问题上。获得社会救助是一种最低意义上的,而且一种补充意义上的权利。受助的前提必须是凭个人能力难以保障自己最低生活状态时,政府才提供救助,而且这种救助只能达到生存的最低标准,其实质上是一种生存权。即使如此,最低标准也还是很难确定的,不能简单地说高与低,这不仅需要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因此应当承认最低生活标准的相对性,尽量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制定标准时尽量让公民参与;审查其资格时,要做到信息公开、公民参与监督,特别是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允许相关人士通过法律的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来化解具体的争议。
无论如何,获得社会救助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宪法实施30周年的今天,我们有理由要求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规范政府的行为,使其得到具体的实施。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