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刑事和解”当防备“钱权干扰”

时间:2012-09-27 10:32   来源:燕赵晚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并做专章规定,嫌犯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花钱买刑”的质疑称,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限定和解范围。(9月26日《河南商报》)

  需要先厘清“刑事和解”的内涵、定义与适用范围,以消弭“花钱买刑”的质疑。不同的案例对于“花钱买刑”有不同的实践效果,没必要将其“一棍子打死”。

  论证“刑事和解”是否正当,方法很简单,就是权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得失,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毕竟,刑法的基础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为了恢复社会秩序,将刑事案件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减小到现实可控的范围。而国外也有类似的程序,叫“恢复性司法”,但经济赔偿只是一方面的因素,此外还包括悔罪、沟通、道歉、心理抚慰等一系列的做法。

  去年广东江门,就有一个“刑事和解”的现实案例。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在死者家属的认可下,江门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承认的几个细节是:龙某有自首情节且未逃跑,也没有酒驾与违规驾驶嫌疑;再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给予死者家属道歉与赔偿。此案的确应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法律正当性显而易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应被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旦滥用或沦为纸上谈兵,皆会消弭司法正义。当下在“刑事和解”细节未出台前,不应急着为“刑事和解”正名,因其本身尚有不少漏洞。

  一是“花钱买刑”的质疑。每次因经济赔偿而让当事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做法,都被各界质疑,而在质疑声中,“强买”也是主旋律,不可否认,一旦“刑事和解”正名,那“强买”现象必会有增无减;二是“用权换刑”的质疑。有钱者用钱,有权者会不会用权压人?同样值得警惕。当这些质疑无法消弭,“正名”之事便应从长计议。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