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钱买刑”会不会扭曲为富人豁免权

时间:2011-06-16 10:59   来源:扬子晚报
  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广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某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6月15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司法实践领域出现了名为“刑事和解”的新生事物,也就是群众俗称的“花钱买刑”或“以钱买刑”,社会各界对此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在法学界与司法界也有不同观点。目前来看,尽管“刑事和解”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的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上的“人情社会”之中,“以钱买刑”极有可能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那将严重危害司法公正。

  其实,追溯“刑事和解”的来源,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尴尬的事实:恰恰是由于“法律白条”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受害者一方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一些基层法院才逐渐开始尝试“刑事和解”,以激励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而其得到的“实惠”则是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从其来源看,所谓的“刑事和解”,其实反映出基层法院缺乏执行力的尴尬,某种程度上更像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伪创新”,其正当性显然还值得追问。毕竟,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往往不是金钱所能补偿的,不应该“一赔了之”,并且对其他获刑者也不公平。

  事实上,既然开了一道“刑事和解”的口子,自然就会有人千方百计“钻窟窿打眼”。或许,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导致这类现象:通过“关系”或“背景”的撑腰,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将提出只有在“刑事和解”的前提下才肯赔偿,否则就让受害者一方落个“人财两空”,以此威胁对方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其实,这种不良现象早已出现,一些法官或律师也在以“掮客”身份出现。那么,一旦“刑事和解”走向正式化,必将催生更多类似现象。如此一来,“刑事和解”就成了富人“以钱买刑”甚至“以钱买命”的通衢大道,乃至扭曲为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富人豁免权”,或将直接催生一种新型司法腐败,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长期而深远的伤害。

  可见,对于带有“以钱买刑”嫌疑的“刑事和解”,绝不能随便打着“创新”的旗号去滥用。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财产冻结、终身追偿、国家赔偿等制度,并切实增强各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建设,都远比“刑事和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毕竟,我们不该让那些受害者流着泪去签署一份带血的“城下之盟”,更不能去承受一种实质上的“富人豁免权”对社会造成永久伤害。 (宣华华)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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