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检查”,公权违法值得反思

时间:2012-09-12 13:08   来源:山西晚报

  贵阳某报经常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则,内容涉及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企业对国家法规学习不够等。律师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相关违法违章人员“登报检查”没有法律依据。而贵阳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上级领导的决定”。(9月11日《东方早报》)

  执法部门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并非贵阳市的“专利”。尽管贵阳多个职能部门在处罚当事人、企业后,让他们公开登报检查看似有着“教育警示”作用和有“上级指示”的充分理由,但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要知道,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履行职能,不能突破公权的边界和法律的红线。即对公权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可为。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道歉,不能因为有警示意义,就可以扩大处罚权,并以“上级决定”的理由执法违法。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种情形。但登报检查不在这7种处罚种类之内。同时,该法还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贵阳多个职能部门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虽然并不是由职能部门收取600元登报费,但却是由公权驱使,面对新的处罚,受罚者只能被动服从。笔者以为,这显然就是一种变相的“一事二罚”。

  毋庸讳言,在其他行政处罚行为之外,违法违章的企业和个人还要支付登报的600元费用,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而且,有关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创设这种行政处罚的种类,明显严重违法。

  公权越界和严重违法,并以理直气壮的口吻来应对解释,一方面说明公权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说明相关的监督机制成为“旁观者”。像今年7月10日,贵州省政府法制办明确,对偷逃通行费车辆采取登报检查和收取登报费用的行为确无法律依据,要求纠正此类违法行为。然而,直到9月7日的当地晚报上,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还在责成偷逃通行费的驾驶员登报道歉。可见,当监督缺席,公权越界的冲动就仍会延续下去。

  当然,不仅存在法制部门监督的缺席,还有自下而上的监督缺席。譬如,《公务员法》中就有公务员不得执行有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但贵阳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显然是典型的法盲执法,更背离了公务员职业操守,也暴露出法律规定下级可监督上级的软肋。

  其实,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游街示众”、罚款指标、城管打人、土地违法、民生资金成为唐僧肉等公权越界和严重违法行为,无不是公权监督缺席的产物,同时,公权越界后付出的违法成本极低,几乎为零,成为公权冲动的主要诱因,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也是监督公权的部门需要反思的。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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