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存的县府大楼,同样也存在一个随着时间而逐步衰减、流失的情形,如何常讲常新,并不容易。
9月9日,新华社刊发报道《“废墟”之上“警钟”长鸣——直面“疮疤”勇于纠错让执政党始终“自警、自励”》,披露瓮安县委将被毁的“县委大楼遗迹”保留,并在旁边建立“警示教育馆”,时刻警醒所有党员干部,“永远也不能忘记惨痛教训、一刻也不能丢弃根本宗旨!”
这些年来,国内很多地方类似群体事件并不鲜见,不过,像瓮安县这样直面“疮疤”,并将“疮疤”永久定型为一处“人文遗迹”,矗立在寸土寸金的县城中心任人打量审视的,却不多见。
北京成贤街孔庙附近有“下马石”:官员人等,到此下马。以此告诫那些官员,这里是纪念圣人之所,任何人都应该保持起码的敬畏。而瓮安这一处残存的县委大楼,其实也可视作一处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现实信息的“下马石”。以为往者的纪念,以为来者的警示。
不过,残存县委大楼的作用不能止于提醒,也不能只是立在闹市中就算完事。若要真的记取惨痛的教训,真的牢记神圣的宗旨,恐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民心的衡量。
群体事件发生之后的瓮安,是否建立起一整套约束公权力、保障民众权利的制度?毋庸讳言,在事件发生之后四年时间里,瓮安县痛定思痛,一方面,持续增加民生投入,让民众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则是强力推进政府部门公开承诺、村务民主决策制度,并试图以此实现还利于民、还权于民。这些努力无疑是行之有效的,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权力,不过,仅有这些并不够。
如果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规范和约束,即便是加大民生投入、在拆迁中直接让利于民这样的“好事”,也难保不会走样,甚至丧失公平公正。此外,如果政府部门的权力公开仅仅止于公开承诺,而民众又缺乏监督的正常便捷渠道,依然指望逐级上访、上级查处,则同样会“穿新鞋、走老路”。
也因此,人们有理由担心,“县委大楼遗迹”也好,“警示教育馆”也罢,除去这些具体的、形式的东西,如果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很难保证地方官员真正记取教训。一个简单的例证即是,瓮安事件爆发之前的很多年,尽管每年例行的警示教育之类的动作并没有间断,却没能减缓当地干群关系的严重扭曲,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根源还在于种种警示教育总在走形式、走过场,权力得不到制约,而权利却难以保障。随便一点火星,即可漫漶成灾。
任何震撼性的警示教育,都存在一个边际效用递减的问题。残存的县委大楼,也存在一个随着时间而逐步衰减、流失的情形,如何常讲常新,并不容易。类似的困境,不独瓮安有,很多地方同样存在。因此,要让一次警示教育被始终牢记,不重蹈覆辙,需要坚持不懈的教育,需要刚性的制度乃至法律的约束,还需要不断的创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