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不懈努力,共同创造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以物质和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集中体现,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历久弥新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强调要“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构建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是构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环节。
完善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力度,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2002年10月28日,我国修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入依法保护传承的新阶段。接下来应根据这两部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
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需要明确相关法律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从相关法律保护的对象上说,受到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形态多样,既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以声音、动作、工艺等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相关法律保护的范围来看,不仅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且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实现,特别是从私权的角度来看,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等多种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相关法律如刑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的有关条款,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乃至县级行政单位,也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得到具体贯彻执行。
创新工作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在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加快构建政府、社会、企业等协同创新的工作体系,是深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当务之急。
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机构。目前从职能范围来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国家层面涉及的部门有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环保部、科技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但也可能出现“各管一块”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开展。这就要求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核心,确立总体工作的牵头部门,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进而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能。
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与重要途径。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以公共文化服务的蓬勃发展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有效开展。
有效整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与文化产业。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以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不仅应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而且应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