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广东佛山通报了7个使用问题半成品酱油生产的酱油企业。涉事的广东开平市长沙亿华达调味厂负责人称,查处前一个月已将问题酱油卖出,“成品酱油召不回来了,都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了”。(6月13日《新快报》)
当地问题酱油厂负责人上述一番话,无论是有意识的推诿责任,还是缘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足,曝露出的是国内食品方面召回机制的不健全。在非食品安全领域,如汽车产品召回机制,2010年国家逐步重视并颁布了《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其他电器类产品也逐步完善和实施了召回机制。其实,对于食品方面召回规定也不是没有,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十九条、二十条等,详细规定了“主动召回”机制。然而,“吃进肚子里的食品”如何“召回”没有任何说明,这未免是食品召回的遗珠之憾。也可能正是一些问题厂家有“底气”的根子所在。
现实来看,目前推广的“召回”制度缺陷不少。基本上是,“没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马上犯病的召,长期累积才致病的说不清、也没规定召”。这种召回的弊病早有先例。双汇“健美猪”事件之后,召回的也不过是没吃的存货,进了肚子里的、很明显一定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的,召回了吗?谈到赔偿了吗?就因为沉积下来的“伤害”,消费者根本拿不到证据。这才是令人纠结的“无法召回吃进肚子食品”的缺憾。
所以,笔者以为,应以“问题酱油”为契机,深入反思一下时下的“召回”制度,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责任,不仅应包括现时的、也有必要加大责任到未来的、长期的损害责任上。对于已经吃进肚子里的问题食品,已经造成的潜在的、长期的损害也要管,也要赔偿。这才是“召回”的实质。
解决问题并非不可能,这也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具体而言,应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来确定“问题产品”总量,在安排赔偿和“召回”上,就应以一个总量赔偿额度来核算;对于确实食用了“问题食品”,又没有凭证的哪一部分赔偿,可以列入公共赔偿基金。目的是避免无良商家因为“肚子里的”无法“召回”而逃避部分责任。让公众普遍享受到这份“赔偿”,让赔偿责任贯彻到每一份食品的“始终”,其意义除了加大惩戒力度之外,也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