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限价令”本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修补,可针对药品的多轮“限价令”,往往遭遇限价药“一降就死”,被下架撤货停产,要么遭限价的药又“改头换面”后以更高的价格上市。那些被“淘汰”的药,多是效果好的常用药,如被称为“救命药”的鱼精蛋白和一些常用药。
药品领域的“限价令”,其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限价令”作为一种市场干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介入药品产生、流通及使用环节,其效能的观察点在于能否矫正市场的失灵,恢复供给与需求的最佳自我调节能力。而药品领域的“限价令”,除了作为市场干预手段外,它同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管理手段,对药品价格予以最高限价保护,以避免药价被抬得太高时损害公共医疗服务质量与患者利益。
以更广视野来看,药品领域的“限价令”,与食品领域和农产品领域的“限价令”及楼市和车市“限购令”,本质是一样的。农产品“限价令”及楼市“限购令”,从目前来看,至少是成大于败,“限价令”的绩效分析是正态的。那么,为什么偏偏药品领域的“限价令”异化成了“淘汰令”,时常背离“限价令”的初衷呢?
中国的药品市场由两个系统组成,一个是医院占据优势的买方市场,另一个是药品批发管理部门把持的药品零售市场。第一类市场问题的根因在于“以药养医”,医院追求更能创造利润的药品,高价药自然受到偏好;第二类问题的根因则在于“流通垄断”,处于中介位置的第三方对政府管制的产品有一种天然的疏离感,它出于流通管理的便利,趋向于更少行政管理负担的药品,“限价令”上榜药的甄别与分类及核查,都是有成本的。
也就是说,一个本来就注定不可能是自由市场化的市场,用“限价令”价格标杆来矫正其市场失灵,恐怕不会取得成效,在供给与需求信息并不对称的情况下,“限价令”的推出,倒反给居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及流通中介管理人更多排斥限价药的激励,给药厂一个错误信息,导致药厂要么干脆停产,或干脆换一种规格或加点配方,以新药和更昂贵的价格推出。这样的逻辑分析,与数年来药品限价多轮推出后,药品越变越贵的事实相符。
药品领域的“限价令”越是偏重市场矫正,其“目标挫败”的可能越大,倒不如承认“限价令”的非市场功能,以公共管理功能出发,宏观和系统地进行调控,加以配套日常性管理,打击规避行为。由于其服务于公共目的,对因这一目的实现而使一些药商付出“不公平”或“不相称”损失时,国家管理部门就要建立“补偿机制”相救济,以鼓励其不减产或不停产重要的和难以替代的药品,而对于一些战略性药品和器械,国家应有“储备制度”,在紧俏和脱销时予以释放,满足公众就医的需求。
均衡地看,“限价令”如果能还原其市场干预功能,成本应该最低,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医药流通管理体制和医院过度依赖“以药养医”体制就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