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特大事故就奖励”是什么逻辑

时间:2012-05-09 14:00   来源:红网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和旅客对使用安全带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的认识,提高高速公路客运安全带使用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活动结束后,省公安厅将根据各县市(区)、各省辖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奖励:年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或者相当于30万元的公安交通管理设备;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辖市奖励50万元或者相当于50万元的公安交通管理设备。(5月8日人民网)

  谁都明白,政府机构是由纳税人供养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起码的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就应该被严格问责,直至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然而,在这里,责任部门却似乎成了“局外人”,为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变成了一种“有偿服务”。如此角色错位,着实令人错愕。

  按照这般逻辑推演下去,那么,那些因为玩忽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要没有人员死亡,受伤再多再严重,也无所谓,只要死亡人数“低于3人或5人以下”,都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当然也就没有责任可言!这个“草菅3人以下人命”的规定,着实让人长见识!

  重特大交通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必须坚决遏制,但事故再小,对社会影响并不小,对一个家庭来说,更是特别重大。忽视“小”事故,是对社会、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如此量化,说穿了,就是为了减小影响,害怕丢官。因为只有死亡人数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对某些人头上的乌纱有实质性波及。小事故不断,可以,能捂能盖,只要不出大事故,就是大功臣。理解这一点,你就会明白,为何一些地方“小事故”被极力隐瞒,甚至伤亡赔偿都由政府买单的原因了。

  生活中屡禁不绝的违法违规现象,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这类明显带有偏好的坏规则劣制度“功不可没”,在“恶小不惩”或“恶小轻惩”巨大的导向性作用下,使违法者逐渐变得如此气焰嚣张,乃至最终使“小恶”演变、累积为重特大恶性事故。这样的教训,在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煤炭行业等不胜枚举。而更可怕的是,有奖励而不见惩罚的规则带来的危害:被权力冠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就予以奖励,不仅侵犯了纳税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更容易助长瞒报漏报、欺上瞒下之恶风,甚至直接导致攻守结盟,使“私了”盛行,使法律让位。

  一切事故皆人祸。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已成公众舆论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各地都出台了不少防控措施,但疗效并不显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光过度集中于重特大事故,对“小事故”缺乏考核、管理、惩罚力度。人为的“抓大放小”,一不留神,便误了卿家性命。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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