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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花了”,说不过去

2012年04月19日 09:55:0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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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4月18日报道,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陕县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重申此案。

  甘肃兰州“不小心推错地”的荒唐之举尚未淡出公众的视野,河南三门峡“眼睛花判错案”的怪诞之事又被媒体曝光出来,看来这世上的“马虎”之徒还真不乏其人。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就因为主审法官的“眼睛花”而糊里糊涂地被从轻发落。一个本该明辨是非、主持公道的人民法官竟如此不负责任,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按照陕县法院主审法官的说法,此案轻判缘于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而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但对判决书的复印件直到案结20多天后才经律师催要到达当事人手中的现实,该法官又将如何解释?

  退一步讲,即使主审法官的确因为眼花而对含糊不清的赔偿证明产生“误读”属实,但把“能够赔付”的预期解读为“积极赔偿”的现实,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以假当真地将其视为从轻“依据”写入原本庄重严肃、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这种极不负责的做法本身就足以表明,“轻判”的主因远非一个“眼花”,而是一丝不苟责任之心的缺乏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的缺失,才导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怪诞。

  中国有句成语叫“心明眼亮”。把误判的责任归咎于“眼花”,不过是对渎职、失责行为的搪塞与辩解。

  透过“轻判门”,人们不能不对此类法官的司法素质、敬业态度,甚至文字水平、语言理解能力等产生怀疑。人们怎会指望靠这样的法官主持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错判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因此,重审此案不能止于对交通肇事判决本身的纠错,还要对失职渎职的当事法官启动问责程序,杜绝类似荒唐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樊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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