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世纪之交以来,伴随着西方的相对衰落与中国的迅速崛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有“好事者”提出了“中国模式”这一概念,甚至已经有人将该模式的出现誉为21世纪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我的问题是:大家都在说“中国模式”,其中究竟有没有、或者说应不应该有“法治的中国模式”的一席之地?
然而,我发现“法治的中国模式”这个字眼在中国的学者看来似乎有些不舒服,以至于学界很少有人用。在某些激进的法治论者眼里,什么“法治的中国模式”简直就是国人奢谈。有的人甚至用“本是些风花雪月,都做了笞杖徒流”来慨叹我国的法治事业。但我想,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不是科学的态度,无助于中国问题的解决。法治的理想彼岸并非那么容易到达,毋宁说是一个充满了艰辛和困苦、充满了磨砺和奋斗的历程。法治不是合法性、人权、民主等几个相关词汇的简单堆砌和捆绑式宣传;其背后蕴含着丰富而具体的历史、文化情境。尽管法治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全球理想”,成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成就”;但全世界各国的法治事业,无一例外都是邓正来所说的“在地化”的。
对于中国人而言,只有真正地认识当下中国的民族“生命体征”,真正地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脉搏”,才能谈得上“对症下药”或“温补气血”,运用中西医各种有效手段“祛病固本”或“强身健体”。
作为深受全球华人尊重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他百年前所提出的三民主义及其配套的制度设计,实为医治贫病中国的一剂良方。可惜孙中山过早逝世,宏伟蓝图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蒋介石政府的实践可以归结为“山寨版”),大多只能停留在某种“思想法治”的范畴。但它仍不失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历史性创造,在世界法治的宏伟殿堂之中第一次贴上了中国人的醒目标签。作为“此在”的中国人,我们已经被历史和现实“锁定”,有义务去创造属于自己的法治理想图景,也应开动脑筋、努力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到达法治理想彼岸的可行路径。我们要接续和超越前人的努力,创造彰显民族主体性的“法治的中国模式”。
我们现在整天说“中华民族”,但似乎并没有注意到这个概念的形成主要应归功于辛亥革命。郑师渠指出,中华民族的主体可以说早已存在,但毫无疑问是一个“不自觉的主体”。经过近代反帝反封建革命,她才变成了一个“自觉的主体”。的确如此,从“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到“五族共和”,最终作为一个“国族”(“大中华民族”)被定格,我们的民族主体意识才得到空前强化,我们的民族性才得以全面展现。
当然,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着眼于民族独立与解放,与今天有所不同。我们的历史使命则在于民族伟大复兴,是为“新”民族主义。其中关键的环节是使“主权的中国”成为“主体性的中国”(邓正来语)。虽然我们身处全球化时代,但全球化并非“去民族化”的全球化,毋宁是一种罗兰·罗伯逊所言的“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也就是说,要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倡导“包含式的区别”,认可人类的社群主义的文化禀性,尊重民族个性和文化多样性。法治当然也不例外。
布雷恩·塔玛纳哈细致地梳理了法治的不同版本,让我们看到了世界各地法治观的“模棱两可或者尖锐对立”,看到了人们对于法治所持的理解“大相径庭”,看到了一个真实的差异——法治的变迁性与语境化。连世界上普世价值观的“头号推销商”——美国人,也不得不承认法治的类型化事实,不得不承认各国应“以适合于其社会情势的方式理解法治”。我认为,中国的民族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中国模式”之基本样态、问题和趋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客观上要求某种“包容性增长”,要求确立独特的法治话语体系和话语权。中国人更应站在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历史高度上看待“法治的中国模式”,共同创造彰显中华民族主体性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