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原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引人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列举的第14个证据是:“请求减轻处罚的函,证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
这里有几个疑问需要解答:这份公函为什么能被法庭当作证据?这份“证据”有没有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但是,因为记者向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询问公函具体内容遭到拒绝,这篇报道也就无法回答上述疑问。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也没有透露这份“求情公函”具体内容,说是“找不到了”。相关人员的种种表现,不能不令人生疑。
尹春燕早在“双规”期间就写了《悔过书》,“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现在看来,“组织上”确实拉了她一把。报道说,在湖南本地报纸《长株潭报》上,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这样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这话听来似乎很公允,看得出刘局长很爱才、重感情,也许尹春燕刑满释放后刘希山还要委以她重任?但是,公众对此事的观感和担心,刘希山们能理解吗?有关法官能理解吗?官员利用公权力牟取非法利益,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职业道德;官员所在单位出具公函为其求情,是不是公权力的再次被滥用?而且是被用来为罪犯说情,这是公权力应该起的作用吗?作为犯罪嫌疑人,尹春燕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聘请律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尹春燕一有事就想到找“组织”,而不是找法律,看来“组织意识”还是强过“法律意识”。
更多的平民百姓,没有权力背景可以利用,一旦违法犯罪吃了官司,没有“组织上”拉他一把,就不可能得到轻判,司法公平又何在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吗?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房地产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公权力机关,对于法院而言,也会因为办公楼、家属楼的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对于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虽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会因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有所顾忌,将房管局的意见考虑进去。所以,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例”。也就是说,今天法院如果拉了尹春燕一把,明天法院有需要时,房管局能不拉一把吗?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并不是新鲜事。这种利益交换的结果,就是公权力蜕变为私权,公权力部门蜕变为利益集团。
如果司法被用来为一些人的特殊利益服务时,司法是社会安全的保障力量,还是破坏力量?这样的“司法实践”,给守法者带来的是安全感呢,还是恐惧?(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