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中秋,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据8月28日《京华时报》)
客观而言,“月饼税”虽然形象,但并不准确。表面上看,这是对月饼进行征税,但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这意味着,只要我们赞成应当对个人所得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征税,那么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理上并无瑕疵。不过,虽然将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月饼作为实物所得征收个税并无不妥,但是以什么数额为基数进行征税却存有疑问。
同样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如果发放的实物有销售价格,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此作为收入数额来计算。
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了。我们的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
更进一步讲,何止是“月饼税”,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今年5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所报道的,某物流公司把4个价值740元的灯具从广州运往山东莱芜,能挣12块钱,但是却要缴纳39元的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过高的物流成本必然要转嫁到商品中,从而进一步推高物价。这次“月饼税”中税款重复征收的尴尬,不过是再次提醒,种种不合理的税制早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