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4日首次发现蓬莱19-3油田B平台溢油至今,两个多月过去,原先规定的康菲公司完成封堵溢油源并清理油污的最后期限不但无法遵守,而且溢油的规模还在扩大。康菲的傲慢激起了国人的愤慨。从某种意义上说,康菲不仅使中国相关的海洋监管部门陷入了被动和尴尬,同时也是在跟全体中国人“叫板”,如果不是公然为敌的话。
对于康菲的如此轻慢,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有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解释。该负责人称,康菲公司将责任推诿于自然条件,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另外,该公司熟知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像欧美国家那样严重的处罚,对其经济利益影响有限。
由此来看,康菲固然是一个毫无社会责任感的无良企业,但又是谁从一开始就纵容了康菲的无赖?正是海洋监管部门前期的不作为,致使康菲有恃无恐,最后发展到竟然在招聘广告中把这一事故作为扩大企业、延揽人才的一个卖点。
很多人感慨,同是海洋漏油事件,美国对英国石油公司的处理是罚款百亿美元,而我们这里,根据现有法律,最高只能罚区区20万元。人们可能没看到,美国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前期监管不力的相关官员进行了撤职等行政处罚,并成立一个直属于总统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而在我们这里,康菲溢油事故出现一个月后,有关部门才告之社会,直到最近,才成立七部门联合调查组,即使如此,康菲石油也未能对社会完全披露其溢油信息,而监管部门对此似乎“无能为力”。
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没有人和企业是天生的守法者和企业公民,纵使康菲在其母国谨小慎微,履行各项社会责任,但所谓橘生淮北则为枳,在中国这种法律环境和监管体制下,当不遵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会受到惩罚,甚至还能带来利益时,谁会把法律和监管当回事?所以,不必忙着责备康菲的巧言和推诿,如果监管部门自己能够尽监管之责,即使现有的法律环境再不完备,企业怕也不至于像现在这般嚣张。
康菲溢油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有三:一是现有海洋保护法律不完备,对海洋污染的处罚过轻;二是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特别是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不力;三是对跨国公司和背后国有垄断巨头的监管,更过于宽松。
在目前我国的海洋立法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海洋溢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没有确定对受害人群赔偿的规则,在细节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造成海洋溢油事故索赔的困局。
我国海洋管理还涉及多龙治海的问题。多龙治海的一个经常结果,就是造成有利的谁都管,无利的则卸责。这样一个海洋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其监管的力度、效果和公信力如何,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