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朝阳区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出台多项廉政新举措。其中规定,凡是经过领导集体决策形成的错误决定,在追究责任时,不仅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对错误决策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7月25日新华社报道)
按照中央要求,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已成为基本原则。这有利于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是,在很多实际案例中,集体决策却异化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在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往往找不到真正的负责人,实在敷衍不过去,还可以推出一个替罪羊,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比如,之前多个地方出现事业单位招考中优先照顾领导干部子女的情况,这样明显违规的政策,最后经常被证明为“潜规则”,是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的。在被媒体揭发后,往往以取消招考结果、处理一下直接当事人了事,很少看到决策者被追究责任;还有一些单位行贿、私分公共财产等犯罪行为,也经常是集体讨论决定的,最后发展为集体腐败的窝案。这些违法或错误的决策,经过集体讨论后,可以分散个人专断可能带来的“风险”,为决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此外,像招聘优先照顾“自己人”这样的决策,参与决策者可以利益均沾,形成了利益同盟,当然也容易通过。
对重大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不过,此前的不少“问责”,有些流于粗疏和形式化,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制度化。责任追究的目的,不能止于找到一个替罪羊,还要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让真正的负责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在集体决策中,领导班子成员都是参与决策者,对于明显错误和违法的决策,如果不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也应该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权责的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新政策针对的是以“集体决策”为个人开脱责任的现象,并不是否定集体决策的原则。恰恰相反,凡是打着“集体拍板”幌子的明显错误决策,往往不是真正的集体决策,而是搞“一言堂”或者利益部门化的结果,实质是“个人决策,集体担责”。
因此,附议错误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追责,是对问责制的精细化,有利于实现权责的统一,把问责落到实处。要防止各种假的“集体研究决定”“上过班子会”,还必须坚持真实的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完整的集体决策程序。
实际上,符合民主集中制要求的集体决策机制,与披着“集体研究”外衣的个人专断,差别是很大的。真正的集体决策,必须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研究相结合,在决策前,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听取专家意见、进行可行性和“社会风险论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在决策程序上,应将决策事项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影响决策的相关材料;决策应以会议的形式,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要保证每个参与决策者都能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事项、过程、每个参与人的意见,都应当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存档备查,甚至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公开。只有这样,追究责任时才有据可查,让人服气;反过来,也能倒逼每个参与决策者都负起责任,不敢随便附议或者同流合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