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精神疾病也是一种生理疾病,由于其特殊性,对这种疾病的治疗,必要时可以限制病人的自由,这可能是对一个自然人在没有犯下法律意义上的罪错时,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唯一合法理由。因为对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认定一个人为精神病患者,就可以绕开必要的法律程序,达到与某种司法强制手段差不多的效果。在一个没有完善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的大环境里,认定一个精神病人,比认定一个罪犯容易得多。因此,在利益冲突或试图排斥异己的时候,相对强势的一方给对方安上精神病的帽子,让其失去自由,是最简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于是便有了“被精神病”。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7月11日 京华时报 )
《京华时报》刊发的一篇题为《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的文章指出,“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非自愿住院医疗”隐含的意思是,有一种力量强行迫使“精神病人”进行治疗。这其中当然包括了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错乱而不认为自己是精神病人而拒绝治疗,更包括了根本不是精神病人被强制送治。对前者,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哪怕没有“精神卫生法”,给出的选择是明显的,因为真正的精神病人是没有固定的个人意志的;而后者,似乎超出了“精神卫生法”正常的管理范畴,这种“被精神病”行为,更接近诽谤、陷害,好像离刑法更近一点。因此,如果说“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那么,《精神卫生法》首先要规范正常人。
把“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为“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本身就凸显了这部历经了26年漫长孕育,终于艰难面世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面临的社会背景——因为其重点不是在如何有利于精神病人的治疗上,反而是在防止精神病人的特殊治疗手段被别有用心的部门和个人利用。事实上,社会对“被精神病”的诟病,并不是针对民间的无良行为,而是对某些权力者的无耻行径的指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确实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这“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在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讨论中,相关专家学者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临床医生也诉了苦衷。然而,要让“精神卫生法”起到更好地医治精神病人的积极作用,似乎还是后一步的事情。本来看病难是社会普遍问题,指望政府财政和医疗资源给精神病院作出大幅度倾斜,至少在《精神卫生法(草案)》还看不到明晰的说法。现在亟需解决的是,怎样防止和制止把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强制医治,特别是政府行为。湖南省邵阳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吕春江说,在一些重要时刻,地方政府的管理压力大增。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精神病医院,少的时候三五个,多的时候十来个。这类病人被收治一周或半个月左右。当重要时点结束后,他们就出院了。
这种“被精神病”的政府行为出现在《精神卫生法(草案)》讨论中,实则已经缓和了某种错误的性质,但在围绕精神病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暂且原谅社会的某种病态,把一些暂时无法解释的问题,笼统称为 “精神病”吧。事实已经证明,“精神病”确实是一个回避法律的模糊“领域”,某些地方某些人可以用“精神病”来对一个对立面采取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措施,看上去没有直接违法,到试图纠正的时候,又把这种实际违法的行为纳入“精神卫生”的范畴,实在有点“不讲卫生”。讨论来讨论去,其中的重点不是如何治疗精神病人,而是如何预防正常人犯“精神病”。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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