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的相关立法工作,但时至今日,酝酿26年之久的精神卫生立法依然进展缓慢,而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难以规定国家、政府在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方面的责任和力度。(5月31日 《新京报》)
审视精神卫生立法的必要与紧迫,绕不开这样两个现实:一来,到2009年为止,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超过1亿,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70%得不到治疗;再者,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缺陷,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统一规范,导致“被精神病”现象频发。患病的得不到妥善治疗,健康的却屡屡被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在这种背景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就被赋予了重要社会意义。
但现实是,精神卫生法一路走来,可谓步履蹒跚、困难重重。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展开调研,到2000年卫生部、民政部、全国残联、全国妇联重新讨论立法草案,再到2009年征求意见稿出台却两年无通过迹象,几次呼之欲出,最后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而立法艰难的另一面,是社会日益高涨的立法呼声——2004年有258位、2005年131位、2006年104位、2007年21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立法的议案;在医药卫生领域,与精神卫生相关议案的数量仅次于食品安全卫生法。
精神卫生立法26年难产背后是纠结的利益博弈,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政府和家庭之间在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方面缺乏一个平衡的利益交叉点,政府和家庭各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履行多少义务难以清晰界定,而难以界定的结果是法律难产的同时,也造成了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不足的困境。
而对于家庭而言,与过重的救助责任相对应的并非等量的医疗条件,相反,大多数家庭在医疗费用、医疗时间以及医疗知识上往往力不从心,尽显疲态。而精神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因而不少家庭对患者要么不予治疗,要么治疗半途而废,要么因治疗倾家荡产,既加重了家庭负担,也导致患者得不到应有治疗而危及家庭、社会及其自身。
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严重不足。以广东为例,广东有精神病患者1500万,其中150万是重性,住院治疗的人只占20%-30%。按测算,广东解决精神病患者看病问题需在三至五年内投入30亿,但每年实际投入只有1500万。另外,我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名,平均每10万人拥有1.26名,而全球平均数字是3.96名。公共救助机构匮乏、救助资金短缺、病症科研费用不足等,都成为横亘社会救助面前一道鸿沟,与家庭救助的力有不逮加剧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弱势地位,愈发恶化救助不彰的局面。
当然,这种局面形成有早期国力不足的特定时代背景,但当经济发展至今、GDP世界第二之时,这已远非大难题了。基于这种现实,当我们重新定位各个救助主体的责任时,一个基本立足点是强化社会救助,国家、政府应当担负更多职责,弥补家庭救助的乏力,同时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而以此为立法取向夯底,进而展开各方的利益博弈,我们或许能更容易找到一个值得期待的制衡点。(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