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李丽辉文《个税改革:起征点不能跟着感觉走》。该文指出情绪化、非专业的声音很高调,容易受人瞩目;理性、专业化、力求公允中肯的声音,却常常被淹没。
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李文所指“情绪化、非专业的声音”,自然包括了全国人大在网络上收集的22万多条有关个得税的建议,而“理性、专业化、力求公允中肯的声音”当然包括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等专家的意见。李丽辉同志,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的事实:民意的声音很难有平台发出,发出来也很难得到采纳,而专家常常不需要发出声音,就可以推出这样那样的草案。
文章说,对于减除费用标准究竟多少合适,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再次指出,人们的收入水平不同,对缴税多少的感受也不同;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不能跟着人们的“感觉”走,必须要以客观数据作为依据和支撑。我们可以不怀疑专家的专业忠诚,不怀疑专家角度思考问题的必要性,但也不认为非专业的声音就一定是情绪化的,从而是没有参考价值的。因此也就认为专家真的需要躬身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好好体味民众心声蕴含的合理性、科学性。
我们并不排除记者在采访中所发现的,人们心目中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往往与自己的收入联系在一起。月工资不到5000元的,觉得3000元的标准还行;月工资8000元到1万元的,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定在5000元比较合理;而月工资万元以上的,则希望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到8000元或者更高。说白了,个得税标准的高低,当然是财政收入和百姓收入之间矛盾的博弈,此消彼长,显而易见。所有的税种,都该这样进行博弈。不过,其他税种是隐含的,而个得税是显见的。
回首我国个得税征收历史,只有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并施行的初始几年,还比较合理。1981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60元,个税起征点800元,是月工资13.3倍。确实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然而由于个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没有前瞻性,没有规则,导致800元起征点一直持续到2006年。而2005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集体单位平均工资11283元,两者平均工资都远超过800元,个得税全然变成工资税。
令人极其遗憾的是,由此至今,虽然个得税的起征点调整过多次,但都是因为缺乏前瞻性和规范性,却始终没有跳出“工资税”的泥潭,导致个得税的征收效果与初衷南辕北辙。如果现在按照专家们的意见,把个得税的起征点定在月收入3000元,可以设想的结果是,在CPI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情势下,在国家关顾民生、促进内需消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百姓收入的情形下,劳动者的月均收入不久便超过3000元,个得税,不久又重蹈彻头彻尾的全民工资税覆辙!(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