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收入调节的杠杆,而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相反,间接税(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很容易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下一环节,因此比重越高越不利于公平原则。
然而我国2010年个税收入仅占税收收入的6.6%,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占比分别为29%、8.3%和15.2%。可供参照的是,美国2004年税收收入中35%为个人所得税。
正因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较小,而大部分税收来源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普通居民缴纳的大部分税并非个税而是流转税,因此单纯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能有效减轻百姓的实际税收负担。一味地追求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因此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必须扩大税基。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以2008年为例,3722亿元税收收入中2245亿元为工资薪金所得,占比60.3%。因此李稻葵教授称其已沦为“工资税”,这么说并不夸张。但现实中工资薪金并非是个人收入的主要部分。由于征管不便等因素,有大量的所得,如一些现金劳务报酬和灰色收入等并未计入收入,这造成了现实与理想税基的不匹配。可见,在这些方面谋求扩大税基具有潜在的可行性。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是利益之间的权衡取舍,将重点放在税基的扩大上,逐步由分项所得税制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制,才能真正地实现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范哲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