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既需要制度性监督与治理,也需要发自内心的对职业尊严的认同与捍卫
广东湛江9名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据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透露,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
法官被“讼托”拉下水,在司法系统并非孤例,但像该案这样,“讼托”投资诉讼、经营案件俨然公司化运作,同时将9名精通法律的“执法者”变成了“枉法者”,并不多见,让人震惊。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把“讼托”比成腐化司法公权的“苍蝇”,那么被拉下水的法官就是“有缝的蛋”。因为在职业伦理上存在自我认同的危机,有的法官对于公正司法的法纪要求不屑一顾,自我保护屏出现裂痕,让“讼托”有机可乘。
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会被“银弹”击倒,甘为“财色的奴仆”,固然与监督乏力有关,但也暴露了他们低弱的自我免疫力。在这些法官眼中,身上的“法袍”并非职业尊荣的“羽毛”,而是可以用来“变现”的砝码。于是,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出现了“选择性执法”,有钱积极立案,无钱立案消极,甚至人为制造诉讼难,逼迫当事人转而寻求“诉讼掮客”代打官司,自己则从中牟取私利。
这样的“正义”运送,偏离了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应有期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权威。它也发出警示:确保司法守护社会正义的底线,需要更加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从司法廉洁角度看,如果说制度性的监督与治理是坚固的“外部防护网”,那么发自内心的对职业尊严的认同与捍卫,则是更为直接的“内部预警器”。
现代社会,法官生活在纷繁复杂的关系网中。面对形形色色的纷扰与诱惑,法官的自我认知容易混乱。法治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法官形成一种职业认同的司法尊荣——处在这样的职业伦理中,法官爱惜自己的尊严与名誉甚于一切,绝不容忍“讼托”对自身名誉的任何玷污,更不会将代表法官尊荣的法袍当作加入“利益共同体”的筹码。
法官的这种尊荣感从何而来?如何才能培育出法官对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信仰、对自身职业的高度认同呢?这需要强化职业伦理规范,也需要从心灵重建上让法官滋养出一种对法的神圣情感;需要严惩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也需要国家为法官提供相匹配的地位优待和执业保障,发挥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这些综合手段。只有当法官牢固确立了献身法律职业的无尚尊荣感,他们才能在面对强权或干扰时,保持独立超然的职业良知,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追求司法正义。(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