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一些不该管的领域退出、与政府严格划定彼此界限,才能更好地保证其终局性裁决的地位,也才能让社会的公平信念有所归依。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对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怎么关注都不为过。作为规定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法律,六年内四次审议已经凸显了它的意义。在第四次审议中,媒体对“政府拆除违建禁请法院帮忙”的格外关注,可谓见微知著、意味深长。
在四审稿中,将三审稿中“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为“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这是一种减负,也是一次切割,其背后则是理念的进步、常识的还原。
其一,司法是被动的,不能动不动把法院推到第一线。记得在总结瓮安事件教训时,贵州省原省委书记石宗源曾讲过,不要动不动把公安机关推向第一线。对法院来讲,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往往把法官看成官员的自然延伸,把法院当成政府治理流水线上的一环。一些地方在强拆时,保驾护航的不仅有公安机关,也有当地法院,书记县长做总指挥,法院院长做副总指挥;前几年,一位基层法官感慨“法院是政府的一条狗,让咬谁就咬谁”,一度引起不少共鸣、反思。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伴舞者,乃至被统一调度,这种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不仅让人产生法院是政府部门的错觉,也违背了“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上级”的常识,更损害着司法的被动性、紊乱着权力的分工制约。
其二,司法是终局的,保持中立才能树立公信权威。从技术上讲,将强制拆违归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老百姓如果对强制拆违不服,还可以去法院申诉,救济途径又多了一层。对法院来说,从强制执行回到中立判断,也将大大增强自身的公信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院越来越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立裁判者。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诉诸司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院要保持中立,而不能与政府“穿一条裤子”。这种中立,划清了司法与行政的界限,也是人们信任司法、并将其作为正义最后防线的原因所在。就此而言,法院从一些不该管的领域退出、与政府严格划定彼此界限,才能更好地保证其终局性裁决的地位,也才能让社会的公平信念有所归依。
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现实语境下,法院只有不断培养“有限思维”,掌握好“管得少”与“管得好”的辩证法,才能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形象;政府也必须认识到,只有在保持一个中立裁判者的前提下,行政行为才可能有公信力和说服力。就此而言,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行政伦理和司法勇气;另一方面,更要通过类似上述制度变革,确保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使公正有坚固屏障,让社会有更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