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前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从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继续审议来看,即使一切顺利,草案最快也要到下一次审议时通过。
自1999年行政强制法的起草来算,历经12年仍跌宕于审议,某种程度上,行政强制法的制定难度超越了已经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虽然就行政强制法存在之必要的争议日渐淡去,但在设定权、执行权等关键问题上,各方利益交替主导,所涉的具体条款亦在一次次审议中进退更迭。
应当说,行政法律是宪法限权理念在部门法上的体现,而由于行政强制行为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关系极为密切,围绕限权与放权的争论自然成为博弈的核心。为确保相对弱势的公众利益能充分表达,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通过网络征求民意。
我们可以看到,客观利益相争所形成的阻力、学界无法形成一致的主张等因素或许影响到了目前的立法进度,但整个社会意识在权力规范方面的共识已经形成,加快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切实限制权力是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趋势。
针对现有行政强制方面的程序缺失,侵犯公民利益的权力“乱”用,“滥”用,因为来自行政方面的压力,几经审议的草案都作了相关规定。然而,无论是从现有的舆情回应还是过往的应征意见看,公众对草案规范行政强制权的力度不甚满意,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则认为行政机关必要地行政强制权未充分授予。可见,公众和权力部门在权力约束的程度上有很大的感受差异。
客观地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处在公众与政府行政部门间的权力也处在动态之中,行政强制法制定上的拉锯直观地展现了这种变化。在理想的状态下,公众与行政部门通过相互制约达成某种“平衡”,实现制约的方式即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制度确立。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行政部门与公众力量悬殊,形成“固化”的失衡状态,在此基础上约束权力,束缚感会更为强烈。行政强制法制定过程的艰难,很大程度亦在于执法部门对束缚的“心理不适”。行政强制法的制定需要在政府对社会关系的适应与调整中推进。审议的多方博弈亦是为其间的适应与调整提供平台。
需要承认,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多方利益,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值得警惕的是,立法的困难很多时候来自行政机关一方的阻滞,而草案在设定权上向行政机关利益倾斜的步步“退让”,都可能使最终确立的法律带有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妥协的印迹。一旦立法陷入到没有原则的妥协中,即使法律得以仓促制定,也难达成理性共识,进而出现执行上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