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央部门和一些地方近期陆续公开了2011年预算,且今年预算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北京市已经公布公车支出资金,但大多数被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预算条目仍隐藏在名为“其他支出”的大类里,其中包括政府人员工资以及行政成本等。
民众与舆论要求预算透明化的呼声如此强烈,在持续不断的民意发酵中最终让预算大门露出了一丝缝隙,部分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预算公开即为明证。但是,“其他支出”则让我们能更清晰地看到复杂事实———地方预算公开“躲猫猫”依然拥有其生存土壤。
迄今为止,公众舆论与政府部门之间有关预算公开的互动,依然停留于民声“求”官意的格局,也即是民众只能通过表达意愿的途径,等待政府部门自行释放善意回应,这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单方面决策。
难道除了单一的表达诉求外,民众就无法获得让政府预算公开化的刚性手段?其实,我们早已有法可依,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不过随着时代发展,“预算法”却存在制度设计层面的某些缺陷,导致类似“其他支出”的个案,可以获得“预算法”的字面阐释而“合理化”出现。
比如,“预算法”中没有就“其他支出”一项作明晰规定,“预算法”只标明,预算支出除了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外,对“其他支出”一项没有进行界定。究竟什么样的支出算“其他支出”,什么样的支出又不能归类于“其他支出”,含义模糊导致有可能任何一项支出,包括政府人员工资以及行政成本等可以归纳入“其他支出”,这也是符合“逻辑自洽”的,但问题是这种语言代表的逻辑并不符合公民的权利逻辑。
“其他支出”的边界定义不清等于赋予了执行者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单单手握这一项的执行者即使迫于形势做政府预算公开,也照样能够玩起预算公开“躲猫猫”,再高明的捕手都无法获得起码的信息。预算公开“躲猫猫”并不令人意外,意外的是当民众试图寻求法律上的支撑时,却发现在“预算法”的制度入口就存在严重悖论,而这一因法律界定模糊导致的执行偏差,甚至被利用为故意的法规误读,又何止于预算法及预算公开“躲猫猫”这一领域?
预算公开“躲猫猫”折射“预算法”缺陷,首先需要做的,可能是人大重新审议17年前制定的“预算法”,通过充分论证调研,汲取民意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政府预算公开透明化的发展主旨,对“预算法”中那些不符合当前与未来发展的设计缺陷予以修正完善,让“预算法”与时俱进,切实发挥从法律上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预算公开职责的作用。
不过,仅仅靠完善“预算法”来实现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制化,依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更宏观的法治建设上,包括强化民众对政府包括预算公开的监督权力,比如在“预算法”中规定除了人大之外,民众也享有要求政府预算公开的质询权、监督权与参与权,政府如果拒绝公民的以上权利诉求,有关责任人将承担何种法律代价,舆论监督对预算公开及走向的参与力度也应获得相应保障,如此,才有可能真正杜绝预算公开“躲猫猫”的监督乏力尴尬。(毕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