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由于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多次出现异常波动,江苏省环保厅二季度启动了“环保约谈”机制,约谈了张家港、江阴、武进和丹阳4地政府分管环保的负责人,要求这4个地方整治污染断面(6月3日《珠海特区报》)。
约谈制度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启动“环保约谈”机制,是为环保预警。
应当看到,当前环保执法面临着相当的窘境,也引起了公众对环境恶化的担忧。前不久,广东首次推行环保考核,受督办的地方政府若整治污染不力,监察部门将约谈市长并通报批评,考核时“一票否决”。无论是把环保列入“一票否决”,还是“环保约谈”,因为缺乏有效的“问责”,环保执法难以发挥应有的导向和约束力。
“环保约谈”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环保整治任务和要求,但“环保约谈”必须以动真格的“环保问责”机制做后盾,即环保与地方官员的乌纱帽挂起钩来,以此来推动地方官员重视环保的责任心,狠抓环保治理,以环境的极大改善取信于民。
2006年,我国公布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从近年来发生的环保典型案件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没有实行必要的责任追究,使得一些地方往往置环保现状于不顾。因此,“环保问责”就是要把环境保护的责任与地方发展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避免对环保时冷时热,不断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与执行力。
“环保约谈”更要高悬“环保问责”达摩克利斯之利剑,当然也离不开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还必须要重视环保的民意基础,将“环保约谈”与“环保问责”、“环保民意”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呼吸洁净空气、喝干净水”。(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