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工伤说”开了非法用工的口子

时间:2013-05-17 12:34   来源:法制日报

刘道伟/画

  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李渊(化名)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5月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5月16日《新京报》)。

  对此,有评论建议:对“过劳死”立法,将其列入工伤范围。但这种提法在法律上有明显的硬伤。所谓工伤,是指合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所谓“过劳”,指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过劳”是一种非法用工状态。既然非法,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可能保护非法利益,否则,法律就是一团浆糊。当劳动者因“过劳”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完全可以以非法用工为由向资方提起诉讼、索取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待遇。

  法定的工作时间有多长,见于劳动法。标准的劳动时间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最长工作时间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就属于“过劳”。

  将法定工作时间落到实处,首先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让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保证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能够维持其个人及其家庭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水准。否则,劳动者会被逼得主动要求加班。

  很多时候,对于中低端劳动者来说,光有一份全职工作还不行,还必须“过劳”地加班。必须依靠“过劳”地加班赚取加班费,才能够保证收入稍微过得去。所以,在理论上谈“过劳”,本来有资方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意思,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相当程度上是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

  就此而言,贸然要求普通劳动者不“过劳”几乎是天真幼稚,可能首先被劳动者反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认同“过劳”,而只是反映了他们生活的艰难。

  轻率地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等于说开了非法用工的口子,意味着正式承认“过劳”式用工的合法性。那么,尽管因“过劳”而受到伤害是必然、普遍的现象,但“过劳死”却毕竟是极端的、极小概率的事件,而如果不是被累死,过劳者将彻彻底底地维权无门。那不是增进劳工权利的“渐进式改善”,而是剥夺劳动者不过度劳动的正当权利的一次性大倒退。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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