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停车去银行取了趟钱,前后大约两个小时,却因违章被城建监察大队罚款5000元。新疆阜康市郭先生很不理解,监察大队告知:处罚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京报》3月25日)
违章停车不对,罚款也应该。但是两小时五千,还是超出了民众心理承受。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确规定“擅自占用道路”等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是,比较一下与之并列的违法行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比临时的违规停车要严重得多。
因此,法条所说的需要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擅自占用”行为,不能理解为偶然性的停车占道,而应是某种更为长期的占用。
行政执法权容易有“权力自肥”的冲动,因此,必须将其放入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