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入3月以来,各类商家关于“3·15”的活动日渐升温:这边“以旧换新老总签售”,那边“打折让利买一送一”;笔者还听闻某知名食用油企业广邀消费者代表走进生产工厂,“零距离”实地监督其生产过程,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知情权”;据说武汉某电影城甚至打出标语:“观众若对电影质量不满,可全额退票”。仔细辨别发现,其中有从消费者权益出发的“干货”,也有变相宣传促销行为。
商家促销无可厚非,但企业应当先搞清楚的是,“3·15”不同于传统节假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商家单纯的宣传、促销等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与行动甚少,不仅不能为“3·15”增色,反而会冲淡“3·15”原有的意义,商业炒作喧宾夺主,维权的意味却在淡化,或将削弱消费者对“3·15”的消费维权意识。
从消费心理学来说,消费者会以为“3·15”这天商家不会销售假冒商品,因此这种心理就被利用,商家大肆搞促销。笔者以为,在“3·15”期间,企业进行适当的宣传促销活动未尝不可,但必须建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基础之上,且不能违背这个特殊日子的初衷。我们也看到,某大型连锁家居企业在许下“原‘三包’服务期延期至三年、接到投诉24小时内回复消费者并出具解决方案”等9项承诺的前提下,开展了让利活动,就不会令人反感。
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多了,维权也不仅限于3月15日这天,消费者更不愿只在此时受到“上帝”的待遇。消费者权益日虽然只有一天,但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周期性的关注。消费者和商家不妨借“3·15”这个契机,建立良好的消费关系,促成新型的消费文化。这个愿景,仅靠一天是难以实现的。作为消费者权益思想的发祥地,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诸多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无论是小超市还是大商场,都实行相对宽松的退货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顾客可以凭借原始发票或保留的商品吊牌退货,顾客甚至能以“我不喜欢这件商品”的理由退货,而且不会遭受“冷眼”。退货制度虽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但实际上也起到维护商家信誉的作用。因为在商品价格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消费者会优先选择那些方便退货的商家。在美国激烈的商业竞争下,一些聪明的商家甚至推出无期限退货制度。我们需要思考和改进的还有很多,如果把消费者权益日仅当成曝光日、维权日、促销日,显然有失本真。
每年此时,商家企业与其担心“被点名”,或大搞宣传促销,不如平时提高产品质量,少一些虚假宣传,多一些人性化服务,把“诚信”、“责任”、“安全”、“权益”等关键词烙在产品和服务之中,即使没有宣传促销,消费者也愿意买账。而要让权益日回归本真,还需要媒体履行监督职责,工商部门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各方合力方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