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3.15”

时间:2013-03-15 15:18   来源:人民网

  今天,2013年3月15日,我们依旧需要重温一些常识,“3.15”本名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它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天,2013年3月15日,我们仍然需要不停追问:社会究竟需要一个怎样的“3.15”?作为一种看得见的事实,获得一个凯旋的“3.15”是容易的。在这一天,总有一些久病难医的消费沉疴,总有一些平日里或大行其道、或隐秘存在的霸王条款要被揪出,进而公示于众;总有一些不法的企业或生产者因为被揭露,将要承担商业道德缺失的惩处代价。摄像机下,电视屏幕中,新闻报道中,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似乎显得格外容易,而监督的打击也格外具有威慑力。

  我们不否定有关部门为3.15当天作为的努力,在这个消费遭遇着巨大信任危机的年代,消费者真的太需要如此一次成功的生产潜规则揭露,或者是一次有力度的消费者权益维护行动,来获得“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秩序信心。但这个日子里的惩戒与曝光愈是喧嚣,维权特例愈是能够轻易解决,是否正映照了日常个体琐碎权益无法轻易获取的无奈?我们或许凯旋在了“3.15”,但一样失意于“权益日”。

  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3.15”?能够重新恢复消费信心的“3.15”当然不可或缺,同时,在凯旋与失意之外,它更应该成为某种不能忘却的纪念,以提醒与推进消费者权益长期维护机制的进步,让无良企业提心吊胆绝不应止于“3.15”。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当下最闹心与无力的,可能依旧在于日常有效维权力量与渠道的相对不足。客观说来,当前的相关消费管理法规是齐备的,问题还是由于分段管理的弊端,使各个监管者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此种状态必须被纠偏。当下国务院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正是针对此进行的管理职能转变。希望这样的顶层设计能带来消费领域更多管理状态的改变,使维护消费者权益常态化。

  我们每一个人,无法不成为经济社会里的消费者。“3.15”是个需要谈一谈权利的日子,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褪除纠结于“3.15”之上的万千爱恨?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差距,我们必须从“3.15”再出发,让消费者权益可保护成为一种常态。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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