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者遇困难可优先获救助,这样的“首创之举”,其出发点无疑是极好的,目的不言而喻,便是鼓励人的向善之心。
但任何有着良善出发点的事情,其行为方式却未必经得起推敲。于这“优先获得救助”而言,便也让人茫然。何谓“优先获得救助”,就是放着有人更困难不去救助而救助那些曾经的捐款者么?果真这般的话,似乎又背离了传统的价值秩序。须知,救助款的资源,无疑是有限的;而被救助人的辐射范围,却是无限的。用有限的资源去救助无限的被救助者,无疑需要智慧、也需要技巧,即要用有限的救助金,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即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如此审视,大抵可知,就救助人而言,其最优的救助秩序,无疑是困难的紧迫秩序。可以举个显而易见的例子,两个家庭都很穷,都是吃了上顿愁下顿的,但其中一户家里有人生了病,急需钱,没钱医治的话,生病的那人就要命归西天了;另一户则是曾经的捐款者。如按着“优先救助”的原则,就要救助曾经的捐款者,那另一户人家的生病者,怕是只能等死了,如此现状,岂是你我愿意看到的?故而,在救助面前,只有紧迫程度之说,没有“曾经的捐款者”之说。
换言之,在困难面前,在生命面前,救助更应看重紧迫性,而不是看重“曾经的过往”。只有将救助金的作用,发挥到最恰到好处的位置,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也才能更大限度地彰显救助的价值。
“困难紧迫秩序”是第一救助秩序,这一点常识,理应被每一个人熟记在心,唯有如此,公平正义的光辉,才可能更好地抵达。(杨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