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优卡丹事件,演员宋丹丹近日被扯进“代言门”,虽然仁和药业澄清了“优卡丹会损害儿童肝肾”的传言,但宋丹丹公开表示:“今后无论是否有药监部门的审批资格,我都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1月27日《北京晨报》)
尽管优卡丹进行了澄清,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但说明书“宽裕”的操作性引起了人们的担忧。药品说明书的严谨性何在?相关部门在药品审核与监督方面都做了些什么?
宋丹丹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比相关部门勇敢多了。毕竟到此为止监管部门还没有人出来“澄清一下”。联系去年“毒胶囊”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明星代言医药广告的现象引发的热议,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觉醒,相关法律是否该有所表示呢?
明星代言药品广告所带来的危害性比烟酒广告的危害性大得多。国家药监局去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四成受监测人群为新发生、新发现的药物滥用者。尽管我们对抗生素、感冒药出台了必须凭医生处方来购买,但效果仍然不容乐观,药品广告狂轰滥炸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学者陶短房说,加拿大明星给食品代言的很少,药品广告更是难以看到。一者,在加拿大,给一种健康产品乃至食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须有确切材料证明,代言者本身规律性使用这种产品,并从这种产品的重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二者,加拿大非处方药的种类和覆盖面很狭窄,患者所能自由购买的非处方药,不过是碘酒、酵母片、创可贴一类,诸如感冒药、退烧药、抗过敏药物这类口服剂,在加拿大都是处方药范畴。而我国各类医药公司更是将获得非处方药当做突破口,各种各样的真假药品广告满天飞。
前不久有专家说,满天飞的酒类广告应该像烟草广告一样禁播,药品广告不是更应该如此吗?舆论长久以来对明星代言药品广告有所非议,而相关法律却迟迟不来,相关部门究竟是将药品当做盈利产业呢?还是对民众的健康无动于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