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界对“12·31”泄漏事故未按照要求程序上报的质疑,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在事故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说,主要是事故发生后当时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较小,因此认为是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张保为苯胺泄漏事故未及时上报,向公众道歉(1月7日新华网)。
近日,新华社批兰考火灾通报冷血无情,一场事故的通报,相当程度上成为有关领导的功劳簿。不排除会有人把市长道歉当成正能量,以此来冲淡事件的本质。
相对于不道歉,道歉是一种进步。但最怕的是,道歉会成为一种官方福利。不是吗?对于一些官员来说,发生了一起事故,先是装着不知道;事情瞒不住了,就来找各种理由;各种理由站不住脚了,在上上下下的压力下,于是表现一下高风亮节,出来作一个道歉;一旦道歉,责任立马减轻了。这难道不是一种官方福利吗?
道歉是需要的,但不能让道歉掩盖了事件真相,更不能让道歉影响了责任追究。按照张保市长的说法,事故发生后当时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到1.5吨,数量较小,因此认为是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有效处置,不会形成大的事故。姑听其言,只是不解,相关方面就这么相信企业?连最基本的敏感都失去了,连最基本的调查都不需要了吗?
出于对环境事件的敏感,出于对公众的负责,任何一起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地方来说都是头等大事。相关方面应该知道,苯胺外泄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将会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涉及河流饮水,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个时候,第一反应应该是向各方通报情况,同时派人进一步核实。只有紧急上报后,才能让相关部门更早、更好地做好各项预案,启动应急机制,对污染影响进行有效的防范。也只有这样,才能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才不至于让老百姓遭受水污染之苦。
当地相信了企业的说法,然而1到1.5吨的苯胺外泄量,也足以影响当地村民了。可当地村民称,“事发后,他们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或许判断失误,认为达不到向上级报告的标准,但对当地村民的影响是实在的,为什么不向村民发出通知?这里或许有认识不足的原因,不排除还有“认识太足”原因,害怕上报后影响扩大,给自身带来麻烦吧?
瞒报之所以一再发生,与问责软弱有很大关系。不管怎么样,这是一起典型的瞒报。无论是对环保事故的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还是对苯胺进入浊漳河后污染的危害性估计不足,没有及时上报都是事实,而这都应该进行严肃责任追究。这时候,道歉是必要的,但不能让道歉成为一种福利,更不能以道歉代替问责。(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