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深入武汉、广州、南京三地,通过对134名房地产开发商调查发现,行贿档次分明。开发商在心里形成好处费的价目表,通常科级干部5000元~1万元,处级干部2万元~3万元,局级干部则需要5万元或以上。调查结果并未发现法律因素对开发商行贿有显著影响。(《南方都市报》12月17日)
如果开发商果真要拿出“两成”利润来摆平权力部门,那么,房奴身上的十块钱压力就有“两元”来自腐败成本。尽管这个数字与基尼系数一样,注定难有精确的权威表达,但横亘在房价上的“权力成本”,早已是不争的共识:新华社曾连发6篇聚焦房价的“新华时评”,痛批土地财政以及楼市腐败;而网上曾流传的一份《行贿日记》,更是将房地产企业在许可与审批中遭遇的“雁过拔毛式”威逼利诱鲜活再现。
房地产中的腐败成本高企,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行业不仅劳动密集,更是资金密集。审批或者备案,拖一天都是成本惊人,哪个老板都耗不起。二是在商品房开发链条上,所涉部门庞杂,既有规划、国土、建设,还有房管、工商、税收,甚至交通、环保、卫生防疫、消防、地质勘探、园林、人防等众多机构,自由裁量的环节很多。“唐僧”只有一个,“吃”的妖精太多,“取经”的成本自然就高上去了。
分析房价中的腐败成本,除了数字纠结,也许意义并不大。真正值得反思的,是以房地产开发为指向的“营商环境”。腐败之所以成为“摆平成本”,且能逃脱法律或规则的制裁,起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已经超越了“市场自治”。在近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廉政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上,一篇《土地市场中开发商行贿与政府干预的量化关系》报告得出结论:开发商行贿与政府干预正向相关,即政府的干预越多,开发商行贿越多。资源配置和机会授予权丛生,管制过多,也意味着寻租概率过大。二是审批或立项等环节自由裁量过大,“合法伤害权”比比皆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过关还是不过关、钱多收还是少收,在这些关键性考量上,公共服务者反倒成为“恩惠施舍者”,于是,开发商在公权面前也成了弱者,既担心随时扔过来的“小鞋”,又指望相关部门在面积、绿化等诸多层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想想:房地产商对于地方部门来说,基本还算是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土地财政喜欢、城市化进程喜欢,他们的境遇尚且如此——那些规模或效益都远不及房地产商的小微企业,又会在市场的波诡云谲中遭逢怎样的“公共嘴脸”?
关注房地产商的“摆平成本”,不仅仅指向房奴的物质负担。不难想见,在商品房价格成本内的权力魅影,一定也会在其他领域或明或暗地“闪回”。提及营商环境,我们总会说起香港地区:香港过去几十年的营商经验被赞为“良好经济政策的持久样板”。无论是高富帅还是穷小子,当老板的程序一样公平而便捷,与官员交往过密的,反倒会引来廉署“青睐”。因此,创业才成为一种“享受”,用商人的话说,“这里的营商环境很单纯很单纯很单纯,非常规范。”再加一句,“还不用请吃饭。”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结合香港的经验看,最好的调控,也许不只在于限购云云,还原一个干净清爽的营商环境,可能更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