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站台冠名不必矫枉过正

时间:2012-11-26 15:17   来源:法制日报

房春梅/画

  日前,武汉市在地铁2号线正式开通前,将“周黑鸭”等9个车站的企业冠名全部取消,涉及金额2700万元。自去年12月武汉地铁2号线拍卖站点冠名权以来,就争议不断,至此,事情似乎告一段落(11月25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城市地铁、公交等站台被商业冠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常态。对此,大多公众持否定态度。原因很简单,就是抨击这些公益行业沾上了铜臭味,只顾增强收入,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便利。

  就武汉市而言,取消“周黑鸭”等企业的地铁站名冠名权,理由是充分的。地铁站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通过拍卖冠名权获取的收入,理应经过与市民的协商程序,并主要用于增加公共福利。但是,这样的程序并不存在。

  当下,绝大多数城市的地铁、公交企业都具有公益性质,多为政策性亏损单位。以武汉地铁公司为例,地铁每公里造价约为5亿元,建设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且盈利期漫长。国家投入的不足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地铁、公交等企业的亏损越来越大。为了减少亏损、维持运转,不少企业都打起了站牌的主意,这才有了站台的有偿冠名。

  由此观之,对待地铁、公交等企业的站点冠名不能搞绝对化、一刀切,任意放纵或矫枉过正的做法都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冠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正确处理好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才是关键。地铁、公交公司作为公用企业,本身就应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盘活自身拥有的企业资源。而将站点商业化冠名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企业自己决定。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方,关键是要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具体到武汉地铁站台冠名这件事来讲,政府的监管责任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加强命名上监管。站点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市民出行、多采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名称、体现城市文化和内涵等原则,避免不合适的商业名称成为站名;另一方面是在收入上监管。地铁和公交站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对站点进行商业化冠名要进行公开公正的竞拍,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增加的经济收入真正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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